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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规定(2005年1月)


发布日期:2009-11-04
    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纪发 2 号)要求,要严肃处理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二、“ 跑官要官” 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 跑官要官” 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
    五、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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