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
发布日期:2015-03-11
为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13〕1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要求,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市委十届四次全会部署,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贯穿到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按照板块化布局、系统化构建、网络化联动、信息化支撑的思路和方法,以改革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建设美丽天津,实现中央对天津的定位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不懈努力,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党风政风和民风社风有新的好转;反腐败体制机制制度得到健全和完善,惩治腐败力度进一步加大,纪律约束和法律制裁的警戒作用有效发挥;预防腐败工作扎实开展,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机制进一步形成,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显著增强。
二、坚持不懈抓好党的作风建设,树立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形象
(一)坚持党组织从严抓党风,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各级党组织要把管党治党作为主要职责和根本任务,扎实推进党的作风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两个务必”,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抓住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两个重点环节,把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融入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相关方面,落实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工作和措施上。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健全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和惩戒机制。全面落实党组织的责任,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牢记党对干部的要求,讲党性、讲原则,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二)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松,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坚决纠正“四风”,不断改进学风文风会风。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从具体问题抓起,由浅入深,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确保重大节日、重要会议、主要活动风清气正,逐步成为党员干部的习惯,形成新的节庆文明习俗。建立健全制度规定,强化制度硬约束,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巩固发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各级领导干部要紧密联系思想、工作、生活实际,结合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发现、纠正问题,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经常性的明察暗访,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明察暗访机制,重点发现和纠正工作纪律、工作作风、政务环境、执法服务、工作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加强与财政、审计、税务、工商部门的配合,把日常检查同重要节点的专项检查、抽查结合起来,针对问题督促整改,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铁面执纪,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发挥震慑作用。统一抓好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工作部署和督查,层层执纪问责,形成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三)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参加单位要巩固活动成果,确保整改成果让群众感受得到、让大多数人满意,取得实效。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参加单位要全面学习领会中央和市委关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和宗旨意识,紧密联系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实际,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摆并切实整改思想上因循守旧、不敢担当、政绩观错位,工作上作风慵懒、执法不公、效率低下,生活上人情盛行、关系庸俗、精神空虚等“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活动质量。深入总结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及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制度。全面推进绩效管理工作,改进和完善政绩考核机制,创新考评方法,提高考评质量。
(四)严明党的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
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加强对党员干部政治纪律的教育,加大纪律执行力度,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党员干部党性,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等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照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加强组织管理,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组织,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支持和保护向组织讲实情、报实情的党员干部。严明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保证各项财务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财经纪律,在执行财经纪律上作出表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执纪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及时启动问责机制,确保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一)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充分发挥惩治的震慑作用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形成有力震慑。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改革和完善市、区(县)两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完善问题线索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审查程序,严明办案纪律,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坚持“一案两报告”制度,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建立追逃防逃协调机制,做好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和境外追逃追赃工作。
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向本人和组织核实,加强诫勉谈话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谈话提醒机制。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肃查处用人上的腐败问题,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认真贯彻中央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落实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等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决不放过,坚决纠正跑官要官不正之风;对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决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规用人问题及时发现、迅速处理、严格问责,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坚持和完善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监督系统的功能,充分发挥“12380”举报平台作用,对干部群众举报的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查核,让弄虚作假、不干实事、会跑会要的干部没市场、受惩戒。
(三)坚决查纠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围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整治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重点整治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长期租用宾馆办公问题,坚决查处违规行为,实现“零租用”;重点清理“小金库”,对违反规定的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全部清理,达到“零存在”;治理各种名义乱收费,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做到“零违规”;下力量整治“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推诿扯皮、庸懒散拖等问题,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纠正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以及出入私人会所、变相公款旅游、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等行为,切实治理少数领导干部吃拿卡要以及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问题。深入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以标准规范行为,提升服务。坚持开展民主评议党风政风行风工作,把评议结果纳入绩效管理和考核,强化评议结果的运用。办好政风行风热线,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
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着力形成使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机制
(一)深化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将其纳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廉洁从政专题学习。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把廉洁从政教育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内容。选树先进典型,学习廉洁榜样,把“典型效应”转变为“社会效应”,强化示范教育。剖析违纪违法案件,结合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党员干部思想实际、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以重大典型案例特别是本市查处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为素材,拍摄警示教育专题片,集中组织党员干部观看,使党员干部引以为戒,加强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新中国第一大案展等警示教育基地作用,促进警示教育有型化、常态化。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借鉴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深入挖掘我市革命传统和优秀思想文化内涵,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融入市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之中,积极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形成廉政文化建设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开展创建廉政文化示范单位工作,组织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发挥文化馆、纪念馆和廉政教育基地等作用,扬真抑假、扬善抑恶、扬美抑丑,培育良好的民风社风。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和年度安排。办好纪检监察专业网站,加强网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发挥中央和本市各主流媒体作用。市和区县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和党政机关局域网都要开设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专栏、专题。加强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工作,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严肃宣传纪律。
(二)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为着力点,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提高相关制度的集成性、针对性和执行力。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我市实施办法,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我市《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规定》、《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财政监督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意见》等,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
以解决体制缺陷和制度漏洞为重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高制度安排的系统性、科学性,保障制度刚性运行。认真落实中央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出台我市配套措施和办法。制定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的具体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建立社会监督和公众评价机制,防止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落实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
(三)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编制职权目录,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环节之间权力的合理分解和有效制衡。规范自由裁量权,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权力,依据统一的裁量标准和操作细则进行细化,逐项列出行使依据、界限、程序和责任,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细化和规范领导班子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健全问责和纠错制度,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和权力运行体系。
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部委办局、各区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市委、市纪委提交述廉报告。
加强法律监督。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和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行政审判活动,强化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活动、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
加强行政监督。强化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强化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的监督,健全执行、问责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
加强民主监督。定期听取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
加强公开和舆论监督。继续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深化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公开,制定公开标准,落实公开责任。建立健全网络举报、办理和回复机制,充分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运用“制度加科技”办法,搭建信息平台,加强实时动态有效的监督管理。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拓展和完善土地精细化管理“一张图”、城市规划“一网保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等功能,健全和完善“审计监督一张网”,实现监督全覆盖、常态化和关口前移。
(四)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消除滋生腐败的体制弊端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继续下放审批权限,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公布目录清单;全面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整合部门内部审批职责,构建审、管分离机制,建立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滨海新区要先行先试,发挥好行政审批局作用,在审批备案、信用管理、企业设立等方面进行创新。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干部考察识别的责任,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制度,正确分析和对待票数;改进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和后备干部产生、管理办法;实行市管干部集中统一管理,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健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完善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推动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进一步规范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减少执法层级,推进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整合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土地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平台,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深化财税、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相互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政府性债务“借用管还”机制,防范化解金融和债务风险。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制定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具体办法,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国有企业分类监管,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机制,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五、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一)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各自工作,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都要按照中央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党组)要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分清党委(党组)、有关部门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
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按照中央纪委制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意见,制定全市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办法,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定位,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精简牵头或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要责任部门。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三)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
研究制定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意见,推进派驻机构在党政机关的全覆盖,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任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保障。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落实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指导派驻机构工作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激励惩戒、责任追究机制。派驻机构要对派出机关负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驻在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派驻机构工作,提供各项保障,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积极探索加强不同层级派驻机构建设的有效途径。
(四)改进巡视制度,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落实中央对巡视工作的新要求,修订《天津市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若干规定》,扩大范围、加强力量、加快节奏,做到对区县、部门、企事业单位巡视全覆盖。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发现问题、强化震慑作用。充分发挥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探索专项巡视。加强成果运用,细化分类处置措施,确保整改落实。
六、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任务部署落实
(一)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党全社会一起抓。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工作规划》和市委实施办法列入党委(党组)、政府(行政)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委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二)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与“八个板块”反腐倡廉建设有机结合。把“八个板块”反腐倡廉建设作为载体和抓手,根据党政机关、农村、国有企业、城市社区、高等院校、公共事业单位、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滨海新区等不同领域、不同系统、不同单位的特点和实际,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细化落实到“八个板块”反腐倡廉建设中,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分类指导,搞好分步实施。对阶段性任务,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对持续性工作,结合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提高;对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充实的工作,及时研究安排。围绕工作重点,深化改革创新,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开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督查考核和追究机制,每年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评估,查找不足,督促落实。
(三)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合力。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抓好组织实施,整体推进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要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宣传部门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宣传,强化舆论引导;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和部门要充分发挥纪律约束、法律制裁、经济处罚、市场监管、科技支撑作用,多措并举,增强综合效果。各级党组织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挥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