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领导干部五十二“不准”(之五)
发布日期:2011-01-06
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解读】
本项是关于索取、接受有关单位和人员财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廉政准则》增加了“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述,使得规定更加全面,同时还借鉴地方的好做法,增加了“以借为名占用”的禁止性规定,对新形势下出现的不廉洁行为进行了规范。
本项所称“索取、接受财物”,是指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或者被动地接受财物的行为。在实践中,区分“以借为名占用”和“借用”,应考虑以下因素:一、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要了解有无正当、合理的借用事由;财物的去向;有无归还期限约定;借用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能力等。二、在有借条,且有明确的归还期限的情况下,如果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出借方从未催要过该款物,借方也从未提出过要归还,而且已远远超出民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的保护范围,则要考虑是否属于本项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