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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领导干部五十二“不准”(之四)


发布日期:2011-01-06

    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解读】


  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买卖股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993年,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试点阶段,市场规模小,法规不健全,监管力量和监管手段薄弱,市场秩序混乱。为了防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股票交易方面以权谋私,党中央、国务院及时作出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这对于保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治腐败,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是完全正确的。
  经过近二十年的规范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与1993年的情况相比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也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同腐败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本项所称的“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特殊群体,与普通群众在买卖股票方面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对党员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特殊纪律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掌握内幕信息以及与股票的发行、交易有关系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一定范围的股票;二是对可以买卖股票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也有一些纪律要求。
  《规定》还对“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几类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做出了限制性规定。由于《规定》中不仅涉及股票的买卖规定,还针对证券投资进行了相应规定,因此,本项在《廉政准则(试行)》不得“违反规定买卖股票”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和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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