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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领导干部五十二“不准”(之三)


发布日期:2011-01-06

  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解读】


  本项是《廉政准则》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此处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信息,比如政府没有披露的将在某地建设地铁、没有公布物价即将上涨等消息。党员领导干部由于自身权力的原因,知悉或掌握这样的信息,将这样的信息泄露给他人,他人可以在价格没有上涨的情况下抢先购买商品,一旦该内幕信息披露后,价格上涨,当事人即可比他人更容易获取经济利益。本项规定,旨在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自己的职权获取内幕信息,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进一步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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