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领导干部五十二“不准”(之二)
发布日期:2011-01-06
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解读】
本项是关于以交易、委托理财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的“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项所称的“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账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他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案件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者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等等。
对这样一些新情况,虽然在《廉政准则(试行)》和《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受当时条件的局限,相关条款比较原则。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教育各级党员干部严格自律,加大对涉及权钱交易行为的惩治力度,2007年5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列出了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廉政准则》原则吸收了这些内容,新增了一项,提出不得“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搞权钱交易,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用权为公、廉洁自律。以交易、委托理财的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可以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