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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人员共同作案 依法认定共同贪污——某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高沟…


发布日期:2015-05-25

韩某,男,1958年6月出生,山东曹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中石油某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井下技术服务分公司压裂酸化作业部压裂三队长庆项目部高沟口区块原带队队长,负责该队生产及原材料、油料管理等全面工作;
夏某某,男,1959年9月出生,江苏徐州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中石油某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井下技术服务分公司压裂酸化作业部压裂三队司机;
陈某,男,1963年1月出生,甘肃玉门人,汉族,中技文化,群众,中石油某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井下技术服务分公司压裂酸化作业部压裂三队司机;
孙某某,男,1966年9月出生,河北沧州人,汉族,中技文化,群众,中石油某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井下技术服务分公司压裂酸化作业部压裂三队司机;
李某某,男,1957年10月出生,河北沧州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中石油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井下技术服务分公司压裂酸化作业部压裂三队司机;
马某某,男,1970年12月出生,山东高青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中石油某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井下技术服务分公司压裂酸化作业部压裂三队司机。
2010年3月至11月,韩某利用担任带队队长,负责该队生产及原材料、油料管理等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该队司机夏某某、陈某、孙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五人采取在项目部指定加油站少加油、多开票、侵吞加油站返还现金的手段,骗取加油款共计17万余元,后六人私分据为己有。其中韩某获赃款2.28万元,夏某某获赃款5万元,陈某获赃款5万元,孙某某获赃款2万元,李某某获赃款2万元,马某某获赃款人民币1万元。
2012年9月2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韩某犯贪污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夏某某、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孙某某、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评析】
一、派出项目部管理不到位导致职务犯罪多发
滨海新区处于集中开发建设阶段,中央及外地企业居多,许多企业在外省市和境外均有施工、经营项目,而管人、管钱、管物、管工程的外埠项目重要岗位管理人员是外埠项目经营好坏的关键。由于在对外合作中,外埠的经济环境更加复杂,各类腐蚀党员干部的诱因增多,管理链条延长,对重要岗位人员监管的难度增大。针对这一实际,如何深入研究当前外埠项目重要岗位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症下药,未雨绸缪,成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尤其是那些管人、管钱、管物、管工程的岗位至关重要,具有权利大、责任大、影响大的特点。
二、对临聘人员廉政教育缺位导致职务犯罪易发
本案的六名涉案人员当中,仅担任队长的韩某一人系该项目部正式员工,其他六名司机均是项目部临时聘用人员,由于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业务的自身提点,聘用临时人员参与工程建设的情况比比皆是。一方面,临聘人员承担了大量具体工作,但另一方面,各单位却疏于对此类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导致本案中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与司机等操作人员相互勾结,采取欺骗的手段,虚报冒领用油款,并集体分赃。
三、监督检查不及时导致长时间集体作案久未发觉
韩某等6人作案多次,持续时间长达8个月之久,说明发案单位对外埠施工项目部的定点采购单位的经营管理方面缺乏足够的了解,外埠项目部的成本核算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市场准入制度形同虚设,定点采购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提供虚假用料记录,是导致案发的重要原因。同时,上级管理部门对项目部业务情况特别是财务支出缺乏及时的检查监督,重工程建设进度轻监督检查导致韩某等6人长时间内多次作案。
【法律解读】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案件如何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案件较为常见,情况也比较复杂,往往引发在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之间如何定性问题的争议。为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这对实践中遇到的有关共同贪污、职务侵占罪的具体定性问题作了规范。该司法解释确定了三个原则:第一、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本案中,韩某利用担任带队队长,负责该队生产及原材料、油料管理等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该队司机夏某某、陈某、孙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五人采取在项目部指定加油站少加油、多开票、侵吞加油站返还现金的手段,骗取加油款共计17万余元,后六人私分据为己有。作案过程主要是利用了韩某的职务便利,骗取的也是该项目部的公款,因此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此外,贪污的公款中,韩某获赃款2.28万元,夏某某获赃款5万元,陈某获赃款5万元,孙某某获赃款2万元,李某某获赃款2万元,马某某获赃款人民币1万元。韩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17万元来认定,而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夏某某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该案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策建议】
一、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
外埠施工企业个别工作人员之所以走向贪贿之路,归根结底是思想出了问题。由于工作性质的因素,外埠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每天接触的信息更大,思想变化更快。对此,应抓住重点环节,建立以“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和岗位职责风险防范”为重心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通过上党课、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形式,时刻为员工敲响警钟,预防职务犯罪。
二、查找风险点,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强化对基层干部的监管,狠抓对基层单位执行企业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审计、效能监察等手段强化对生产一线单位运营成本的监控,并对照监控重点,从岗位职责履行的角度,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检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履职过程行为的合法、合理,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效地整改措施,亡羊补牢,将职务犯罪消灭于萌芽阶段。加大查处基层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力度,对于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提高管理智能化,筑起防腐堤坝
提高管理手段和方式的智能化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良方。经常查找项目管理中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监控点”,不断完善以人事、采购、结算等权力为点,以业务流程为线,以制度措施为面的有效防控机制。比如在涉及本案发案环节的车队加油管理中,可到加油站开设单位集中管理的主卡和副卡,主卡由部门负责人统一保管,司机持副卡前往加油站加油,但不经手加油费现金及票据,由项目部财务部门直接和加油站进行邮费结算,统一管理缴费票据,以此防止车队虚开加邮费票据骗取公款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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