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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带来机会 主任会计双双落马——某综合商场原主任郭某某…


发布日期:2015-05-25
郭某某,男,57岁,天津市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塘沽区糖业烟酒公司某综合商场原主任。
宋某某,女,47岁,天津市人,高中文化,群众,天津市塘沽区糖业烟酒公司某综合商场原会计。
2006年11月30日,该综合商场实行改制并与天津市塘沽区糖业烟酒公司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期间,郭某某伙同宋某某在审计部门对其单位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故意隐瞒不报其单位帐外资金、秘密转移国有资产的手段,于2003年12月28日、2006年1月5日分三次将本单位帐外款33066元、159677元、126173元,合计318916元以宋某某个人名义分别存于中国银行塘沽分行杭州道分理处、原天津商业银行塘沽支行,进而据为己有。
2009年2月,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以郭某某、宋某某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评析】
一、个人权力过于集中,廉政意识缺失,法律观念淡薄,利用企业改制之机,大肆侵吞公款
当前,利用企业改制之机,大肆侵吞公款的职务犯罪行为屡见不鲜。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单位的一把手,利用职务便利,与单位会计相互勾结,利用私设小金库侵吞公款为己谋利,触犯刑律,表现了在个人集权的环境中,由于缺乏监督和制约,其个人廉政意识会逐渐缺失,法律观念随之逐渐淡薄,导致走上犯罪道路,这不仅是郭某某个案所体现出的问题,也具有此类职务犯罪的代表性,国企领导的个人集权也成为国企内各类职务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
二、财务制度执行不严,致财务管理人员监守自盗
现有财务制度是根据会计基本原则制定的,用以规范财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例如,会计、出纳两职不能一人兼任的规定推行了多年,目的就是让这两个环节能够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杜绝收款、取款、记账不符的现象。此案中,发案单位不严格执行这项制度,单设会计一人统管财务,为其二人共同贪污公款创造了客观条件,导致两人串通一气,顺利的实施侵吞公款的犯罪行为。
三、上级主管单位审计规定执行不严,致审计功能失效
本案中,上级单位审计部门对发案单位资产进行了资产评估,但由于审计工作不彻底,使二人有机可乘,采取故意隐瞒不报其单位帐外资金、秘密转移国有资产的手段,达到侵吞公款的犯罪目的。因此审计对财务工作具有重要监督作用,建议要切实加强审计工作,提高审计人员素质,敦促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而且对审计流程要实行监督,杜绝违规操作现象。
【法律解读】
本案中郭某某、宋某某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本案审理过程中,郭某某、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宋某某犯有贪污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辩护人认为,该商场与其上级单位塘沽烟酒糖果公司的产权不明晰,郭某某未实施将单位帐面资金据为已有的行为,故郭某某、宋某某不存在贪污犯罪的问题。2、该商场进行过公司转制,公司性质发生变化,郭某某、宋某某身份发生变化,已经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贪污罪主体。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该商场的改制,其实质上并未对国有资产进行剥离,属于在国有范围内的企业性质改革的尝试以及为2006年正式脱离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的准备工作,在该阶段内仍然属于国有性质,郭某某、宋某某仍然属于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帐外资金属国家所有的公款,二人明知该商场的帐外资金属于公款,仍然经过预谋存入个人名下,且在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对该笔款项的存在进行隐瞒,使得该款实质上已经脱离了监管,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的行为,故郭某某、宋某某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对策建议】
一、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经常性地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认真完善财务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形成用制度规范管理、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性机制。以严密的制度规定、严格的制度执行、严肃的制度追究,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制约和管理。
二、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制度、监督制约机制地建设和落实
结合本案暴露的财务、审计等方面的漏洞,发案单位和上级主管应全面细致地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疏漏,将文字上的规章制度付诸于实际工作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用制度管人、依制度办事,切实落实各项制度管理责任制,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执行力度,依法依规从严治企。
    三、把好岗位关和用人关
针对本案中出现的公司领导和财务人员共谋实施犯罪,其主管部门应重新梳理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环节和岗位,确定廉政风险点,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在领导干部任命和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择上,坚持选用德才兼备的人员负责重要岗位,对那些不适合本职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地予以调换,以治理于已然、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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