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磅员监守自盗 废钢材铸成铁窗——中铁某局某工程有限公司原…
发布日期:2015-05-25
王某,男,1986年9月出生,河北省高碑店人,大专文化,群众,中铁某局某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公司原职工。
钱某,男,1973年2月出生,安徽省无为县人,小学文化,群众,废品回收个体户。
王某系中铁某局某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公司过磅员,经与被告人钱某预谋后,在2011年11月8日至2011年12月14日间,多次利用负责本单位进出库货物过磅的职务便利,同时使用由钱某提供的密码,采取输入密码从而更改地磅称重显示器数据的方法,减少实际过磅货物的重量,共计侵吞本单位废旧钢材147.15吨,价值人民币39万余元,钱某将上述废旧钢材运出变卖,所得赃款由二被告人分赃。
2012年11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王某、钱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评析】
一、王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原因
1、根本原因是理想信念的滑坡。王某在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担任该工程公司市政公司过磅员期间,负责进出库货物过磅工作,本该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加强政治、法律、业务理论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进一步牢固理想信念的根基。但他却放松了学习和思想改造,在金钱和权力的诱惑下,把追求金钱作为人生追求的目标,失去了一个国有企业职工应有的信念,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严重的扭曲。正如王某自己说的,自己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忽视了党纪国法的学习,导致自己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走上了盗卖单位废旧钢铁的违法犯罪的道路。
2、私欲膨胀,目无法纪,不计后果。欲望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是这里的欲望是指求知、求新、求发展的欲望,而不是私欲。私欲膨胀不仅不会促进社会发展,反倒会给社会、家庭、个人带来危害。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与人的社会地位不同,经济收入不同,且有的收入悬殊较大,心态不好难免心理失衡。调整不过来的失衡就会产生私欲。王某作为仓库过磅负责人,负责企业进出仓库物资的过磅工作,本应尽职尽责,监管好国有企业的财产,但他为了个人私利,勾结钱某,采取输入密码更改地磅称重显示器数据的方法,减少重量,侵占本单位废旧钢材,由钱某运出变卖,把获得的赃款占为己有,最终获罪判刑。这是目无党纪国法,私欲膨胀,不计后果的典型案例。王某心理何以失衡,是比照的参照物选择错误的结果。比较之心人皆有之,关键是和谁比、怎样比。参照物选对了,就可以比出责任,比出动力,比出进取心,比出心理平衡来。参照物选错了,就会比出坏心情,比出怨气,比出失落,比出心理失衡来。要防止心理失衡,就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3、心存侥幸,胆大妄为。侥幸是指由于偶然的原因而得到成功或免去灾害。我们这里所讲的心存侥幸是一种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状态。心存侥幸之人的共同特征就是都希望安全系数增大,避开危险事情往好的方向发展。王某自认为仓库进出货物的过磅工作由自己负责,通过修改密码减少出库废旧钢材重量,没有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其他人监管,侵占实际多出的废旧钢材没人知道,让钱某运出变卖,这样人不知鬼不觉。这就是一种心存侥幸的行为。他忘了俗话说的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二、王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原因
犯罪手段恶劣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巨大。王某多次利用负责仓库进出货物过磅的职务之便,使用钱某提供的密码,采取输入密码更改地磅显示器上数据的方法,减少过磅货物的实际重量,共计侵吞单位废旧钢材147吨,价值人民币39万余元,这样给企业的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王某作为该企业仓库进出货物过磅的负责人,负责进出仓库货物的计量及地磅的使用工作,单位对王某的权力没有相应的监督和制约,给王某勾结钱某,采取输入密码更改地磅称重显示器上数据的方法,减少重量,侵占本单位废旧钢材,创造了条件。经剖析这件犯罪案件我们发现,在这种犯罪中,犯罪分子非法侵占国有财物的主观原因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外部原因,既包括国有企业自身制度、管理制度、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等方面欠缺,也包括国有单位内控制度存在着严重漏洞,使王某这样的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法律解读】
本案中,王某通过“修改地磅密码改变货物重量”的方式,利用其过磅员职权盗取公司废旧货物由无业人员钱某变卖后分赃的行为,属于贪污的行为还是职务侵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是职务侵占罪”。
本案中,王某作为该工程公司市政工程公司过磅员,经与钱某预谋后,在2011年11月8日至2011年12月14日间,多次利用负责本单位进出库货物过磅的职务便利,同时使用由钱某提供的密码,采取输入密码从而更改地磅称重显示器上数据的方法,减少实际过磅货物的重量,共计侵吞39万余元本单位废旧钢材,王某是构成贪污罪还是构成职务侵占罪呢?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刑法第382条和刑法第271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排除上述两类人员的其他人员。以主体身份作为标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的原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一律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其他情况下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不论财产性质如何)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例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又未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一般劳务人员,即使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公有财物,也不能以贪污罪论处。
本案中,王某和钱某共谋后,主要是利用其担任过磅员的职务便利,侵吞的是所在公司的国有财产,因此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对策建议】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
有些单位在干部任用和使用上过分强调业务能力,忽视政治思想素质,一些人上岗工作,政治素质不高,心理素质差,缺乏抵御不良影响的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因此要针对有些人员“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你捞我也捞,不捞白不捞等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抓好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王某作为国企职工,应该受过法律培训,懂得法律常识,但他法律意识淡薄,抵抗不住金钱的诱惑,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责任感的缺乏,导致侵占公司废旧钢铁涉嫌贪污犯罪。学好法律不仅可以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个人的人生道路也是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企业要教育干部绝对不要心存侥幸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侥幸心理害人害己,一旦事发,追悔莫及,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许多线索是从多方面挖掘出来的,举报只是发现案件的一个方面。被告人王某利用技术手段作案自认为作案隐蔽,2011年12月26日被铁道建筑公安局抓获。由此该案浮出水面,被司法机关侦破。可见,职务犯罪分子伸手必被捉,没有“天衣无缝”的职务犯罪避风港。
三、健全各项岗位制度,形成岗位监督机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要有秩序的生活,就必须在规矩内行事。这种规矩就是约束力,体现在各种规章、制度、法律上。本案中王某之所以产生犯罪行为,在制度上存在漏洞,使被告人王某钻了空子。如果该企业加强地磅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就可以在各个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不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所以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搞好整章建制,堵塞管理漏洞,对内依法管理,对外依法经营,充分运用制度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实到实处,加强对重点岗位和环节的监督,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道路,规范企业行为,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钱某,男,1973年2月出生,安徽省无为县人,小学文化,群众,废品回收个体户。
王某系中铁某局某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公司过磅员,经与被告人钱某预谋后,在2011年11月8日至2011年12月14日间,多次利用负责本单位进出库货物过磅的职务便利,同时使用由钱某提供的密码,采取输入密码从而更改地磅称重显示器数据的方法,减少实际过磅货物的重量,共计侵吞本单位废旧钢材147.15吨,价值人民币39万余元,钱某将上述废旧钢材运出变卖,所得赃款由二被告人分赃。
2012年11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王某、钱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评析】
一、王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原因
1、根本原因是理想信念的滑坡。王某在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担任该工程公司市政公司过磅员期间,负责进出库货物过磅工作,本该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加强政治、法律、业务理论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进一步牢固理想信念的根基。但他却放松了学习和思想改造,在金钱和权力的诱惑下,把追求金钱作为人生追求的目标,失去了一个国有企业职工应有的信念,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严重的扭曲。正如王某自己说的,自己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忽视了党纪国法的学习,导致自己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走上了盗卖单位废旧钢铁的违法犯罪的道路。
2、私欲膨胀,目无法纪,不计后果。欲望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是这里的欲望是指求知、求新、求发展的欲望,而不是私欲。私欲膨胀不仅不会促进社会发展,反倒会给社会、家庭、个人带来危害。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与人的社会地位不同,经济收入不同,且有的收入悬殊较大,心态不好难免心理失衡。调整不过来的失衡就会产生私欲。王某作为仓库过磅负责人,负责企业进出仓库物资的过磅工作,本应尽职尽责,监管好国有企业的财产,但他为了个人私利,勾结钱某,采取输入密码更改地磅称重显示器数据的方法,减少重量,侵占本单位废旧钢材,由钱某运出变卖,把获得的赃款占为己有,最终获罪判刑。这是目无党纪国法,私欲膨胀,不计后果的典型案例。王某心理何以失衡,是比照的参照物选择错误的结果。比较之心人皆有之,关键是和谁比、怎样比。参照物选对了,就可以比出责任,比出动力,比出进取心,比出心理平衡来。参照物选错了,就会比出坏心情,比出怨气,比出失落,比出心理失衡来。要防止心理失衡,就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3、心存侥幸,胆大妄为。侥幸是指由于偶然的原因而得到成功或免去灾害。我们这里所讲的心存侥幸是一种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状态。心存侥幸之人的共同特征就是都希望安全系数增大,避开危险事情往好的方向发展。王某自认为仓库进出货物的过磅工作由自己负责,通过修改密码减少出库废旧钢材重量,没有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其他人监管,侵占实际多出的废旧钢材没人知道,让钱某运出变卖,这样人不知鬼不觉。这就是一种心存侥幸的行为。他忘了俗话说的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二、王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原因
犯罪手段恶劣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巨大。王某多次利用负责仓库进出货物过磅的职务之便,使用钱某提供的密码,采取输入密码更改地磅显示器上数据的方法,减少过磅货物的实际重量,共计侵吞单位废旧钢材147吨,价值人民币39万余元,这样给企业的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王某作为该企业仓库进出货物过磅的负责人,负责进出仓库货物的计量及地磅的使用工作,单位对王某的权力没有相应的监督和制约,给王某勾结钱某,采取输入密码更改地磅称重显示器上数据的方法,减少重量,侵占本单位废旧钢材,创造了条件。经剖析这件犯罪案件我们发现,在这种犯罪中,犯罪分子非法侵占国有财物的主观原因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外部原因,既包括国有企业自身制度、管理制度、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等方面欠缺,也包括国有单位内控制度存在着严重漏洞,使王某这样的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法律解读】
本案中,王某通过“修改地磅密码改变货物重量”的方式,利用其过磅员职权盗取公司废旧货物由无业人员钱某变卖后分赃的行为,属于贪污的行为还是职务侵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是职务侵占罪”。
本案中,王某作为该工程公司市政工程公司过磅员,经与钱某预谋后,在2011年11月8日至2011年12月14日间,多次利用负责本单位进出库货物过磅的职务便利,同时使用由钱某提供的密码,采取输入密码从而更改地磅称重显示器上数据的方法,减少实际过磅货物的重量,共计侵吞39万余元本单位废旧钢材,王某是构成贪污罪还是构成职务侵占罪呢?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刑法第382条和刑法第271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排除上述两类人员的其他人员。以主体身份作为标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的原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一律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其他情况下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不论财产性质如何)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例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又未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一般劳务人员,即使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公有财物,也不能以贪污罪论处。
本案中,王某和钱某共谋后,主要是利用其担任过磅员的职务便利,侵吞的是所在公司的国有财产,因此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对策建议】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
有些单位在干部任用和使用上过分强调业务能力,忽视政治思想素质,一些人上岗工作,政治素质不高,心理素质差,缺乏抵御不良影响的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因此要针对有些人员“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你捞我也捞,不捞白不捞等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抓好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王某作为国企职工,应该受过法律培训,懂得法律常识,但他法律意识淡薄,抵抗不住金钱的诱惑,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责任感的缺乏,导致侵占公司废旧钢铁涉嫌贪污犯罪。学好法律不仅可以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个人的人生道路也是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企业要教育干部绝对不要心存侥幸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侥幸心理害人害己,一旦事发,追悔莫及,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许多线索是从多方面挖掘出来的,举报只是发现案件的一个方面。被告人王某利用技术手段作案自认为作案隐蔽,2011年12月26日被铁道建筑公安局抓获。由此该案浮出水面,被司法机关侦破。可见,职务犯罪分子伸手必被捉,没有“天衣无缝”的职务犯罪避风港。
三、健全各项岗位制度,形成岗位监督机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要有秩序的生活,就必须在规矩内行事。这种规矩就是约束力,体现在各种规章、制度、法律上。本案中王某之所以产生犯罪行为,在制度上存在漏洞,使被告人王某钻了空子。如果该企业加强地磅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就可以在各个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不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所以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搞好整章建制,堵塞管理漏洞,对内依法管理,对外依法经营,充分运用制度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实到实处,加强对重点岗位和环节的监督,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道路,规范企业行为,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