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妄为贪公款 身陷囹圄憾终生——某研究院财务部原出纳周某…
发布日期:2015-05-25
周某某,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河北唐山人,群众,大学学历。某研究院财务部原出纳,2009年7月至案发兼任该研究院多个下属科研单位的会计、出纳。
2011年9月间,周某某利用担任某科研单位会计、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票据报销平账的手段,共侵吞公款人民币43000元;利用担任某咨询中心会计、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涂改财务凭证的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10万元。周某某将侵吞的上述人民币143000元全部用于个人购买住房。
2013年 11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8万元。
【案例评析】
一、侥幸心理致利令智昏
周某某在实施犯罪之前,他并不是没有法律观念,也害怕作案败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一人掌管六家单位的备用金,整天和钱打交道,使他利令智昏,见利忘法。特别是在周某某挪用公款后长时间未被单位发现的情况下,其犯罪心理发生了很大的冒险投机性,在经过长时间的思虑后,他认为单位的会计核算有漏洞,自信作案后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和专业技能进行掩盖,所以取消了归还挪用的公款的初衷,以至于先前的挪用行为演变成了最终的贪污犯罪。
二、手段简单却久未案发
周某某并非财会专业出身,之所以从事财务工作,是因为其在大学期间通过选修和自学通过了会计考试,拿到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半路出家。他贪污公款的手段并非隐蔽复杂,甚至可以说是非常简单,一是通过复印领导签字方式制作假账,二是虚开发票在无领导审核签字的情况下直接入账,三是直接涂改报销凭证。其实只要稍加留意或严格监管,上述情形便可被识破,但是周某某多次作案却未被发觉,直到上级单位在对退休领导进行离任审计时才发现。
三、一人数职使制度落空
周某某正式身份是所在的研究院出纳。按照财经纪律规定,会计负责做账,出纳负责管钱,不可由一人兼任。但是由于财务人员短缺,经领导决定,周某某在担任研究院出纳的同时,一人同时负责了下属六家单位的全部会计和出纳工作。由于缺乏财务人员的各负其责与相互制约,周某某俨然成了六家单位的“财政部长”,所有公款都归其一人掌控,财务制度成了一纸空文。
【法律解读】
本案中为何周某某起初的挪用单位公款购买住房行为后来演变成贪污犯罪?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是两种较为接近的经济型职务犯罪,两罪在犯罪主体、侵犯客体和客观表现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具有原则性的区别。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变卖获利、赠送他人等方法,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其挪用公款的行为被完全掩盖,可以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这种情况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平帐。说明行为人主观目的发生了变化,想永久控制财物,客观上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当然,是否平帐只是判断构成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的一般标准,而不是唯一标准。例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应付查帐而暂时平帐,不能因其暂时平帐改变挪用公款的定性;又如行为人直接侵吞公款并挥霍殆尽,即使未平帐也应认定其构成贪污罪。因此,对行为人行为定性的关键还在于看主观上对于公共财物是具有非法占有还是非法使用的故意。
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除了行为人自己的供述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客观的行为表现来分析,其中包括行为人动用公款的手段、对帐目的处理、公款的用途和归还情况等。本案中,周某某作为该研究院财务部出纳,同时一人兼任下属多家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手里平时保管的备用金动辄数十万元,因此在购买个人住房时产生了动用单位公款的犯罪意图。起初其只是想临时挪用救急,准备日后家庭经济条件好转时即将挪用单位的公款神不知鬼不觉的归还到账目上。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思想逐渐发生了变化,认为自己一人掌管数家单位财务工作,领导很少过问具体工作细节,于是便放弃了归还所挪用公款的初衷。为了掩人耳目,他分别采取了涂改票据、模仿领导签字报销等方式,将之前挪用的公款在账目上做平。其前行为是公款私用,主观意图是暂时使用,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后来,其以篡改发票等手段平账,说明其主观故意发生了转变,客观上其所挪用的公款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已不能反映出来,财产的所有权事实上已发生转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对策建议】
一、严把思想关,加强企业文化和关怀
周某某出身普通农村家庭,从上学到就业一直背负着沉重的压力和负担,其向往富足生活的愿望更加迫切,但微薄的薪水与其对幸福生活追求的差距一直深深困扰着他,单位里他所感受到的只有无尽的工作压力,却没有人性化的关怀举措,更缺少轻松的氛围与企业文化让他释放身体里的“负能量”。长期从事财务工作,整日与钱打交道,既没有廉政教育、法律培训,也没有组织关心、朋友沟通,周某某的内心压力无处排解,直至为了给孩子买学区房而产生贪污公款的犯罪意图,在让人扼腕叹息的同时,更发人深省。注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人性化关怀,干部职工出现家庭困难、重大情感变故、家属生老病死、个人生活需要等问题时,加大关爱力度,使之保持健康心理,能够安心工作,不因一时之苦而做出遗憾终生之事。同时,对于发现的干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要及时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苗头阶段,把危机化解在问题出现之前。
二、严把用人关,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
本案中,周某某作案之初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借用一下单位公款,等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后再将公款归还。但是长时间内多次动用公款后,周某某胆子越来越大,他认为单位财务和出纳工作由自己一人兼任,可以通过六家单位的备用金相互冲抵来掩盖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进而放弃了归还公款的念头,并虚开票据进行平帐,使自己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最终演变成贪污犯罪。这与单位在招录中对周某某个人品格考察和日常工作中对员工思想和法治教育不足有很大关系。各单位在人才招录、晋职晋级时要严把用人关口,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理念,既要采用考核、考试等方式将懂业务、有经验的人才选拔到位,更要通过考察、测评等方式将法律意识强、道德品质好的人员委以重任。同时,要建立对各级各类岗位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着重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技能,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严把执行关,加强制度落实和监督
发案单位是一家国有上市集团公司下属研究院,内部管理的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不能说不完善,但平时因缺乏相应的督促检查,规章制度、财经纪律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虽然明确规定财务和出纳不可由一人兼任,但实际却是周某某一人负责,上级部门也未曾定期对存款和备用金情况进行过检查,可以说一面是规定成册、制度上墙,另一面却视而不见、暗度陈仓,为周某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要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狠抓落实,建立完备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清除思想木马,补牢管理补丁”,特别是针对财务岗位等职务犯罪的易发点、权力运行的关键点,要加强制度的落实,实行动态检查和监督,在执行上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加强审计审核,不留死角,彻底排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