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不分贪成习惯 糊涂经理终落法网
发布日期:2015-04-14
某汽车运输公司经理于某某贪污案
【案情介绍】
于某某,男,1971年5月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某汽车运输公司经理。
该汽车运输公司系某国有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集体企业,于某某于2006年3月被集团公司聘任为汽车运输公司经理。2007年至2009年期间,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与天津市某货物运输中心结算运费过程中,以截留公款不入帐的方式,将公司运费人民币30618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1年6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评析】
一、公私不分,家长作风终吞苦果
于某某从部队复员后到集团公司做司机十三年,由于为人忠厚踏实被公司领导任命为汽车运输公司的经理,没有什么管理经验可言。汽车运输公司是一个只有五名职工的小型集体企业,其中两人还是长期临聘人员,公司没有其他领导,大事小情就于某某一人做主,企业管理十分松散。每年,虽然都与上级公司签订经济协议书,对需要完成的指标任务有明确规定,汽车运输公司自负盈亏,但涉及企业发展、人员管理等方面则是一片空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于某某片面的认为,只要能够完成经济指标、年终有盈利,具体如何开展经营、如何管理企业就可以不受约束。久而久之,于某某便把集体企业当成了其个人企业,养成了公私不分的习惯,有时候公司需要开销账上没钱于某某就自掏腰包垫付,有时候结算了运费他就随意拿走自己支配使用,到最后自己用了多少钱、用在了哪些地方连他本人都说不清楚,成了名副其实的“糊涂经理”。
二、财务混乱,监督乏力制度落空
该汽车运输公司日常收入主要来自两项业务,一项是上级集团公司的货物运输,这部分收入记入正式账中,连同车辆修理费、保险费等由财务人员负责,但是因为公司规模小、人手少,会计、出纳由一人兼任。另一项是对外承接某货运中心的业务,这部分款项于某某均亲自与对方单位负责人结算,平时由其自行管理支配,成为了不受监管的“帐外款”,财务人员只是按照其告之的数额记账,用途包括发放临聘人员工资、招待费用支出等,于某某侵吞的三万余元就出自其中。可见,无论是财务人员的安排管理,还是帐外款的支配使用,该汽车公司在财务制度上都存在多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给其侵吞公款实施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同时,临聘人员工资由于某某单独发放,领款签字等手续却不交财务留存,平时他还打着发展业务的旗号呼朋唤友、公款吃喝,其他职工虽颇有微词却也敢怒不敢言,最终财务混乱、监督乏力使其有恃无恐、贪成习惯。
三、姑息护短,意为爱护实则害之
早在2009年上级集团公司的纪检部门就曾接到过关于于某某经济问题的举报,但相关部门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希望能够内部消化,因而没有及时向司法机关进行反映,导致其犯罪行为未能得到有效查处。当公司领导在找到于某某了解有关情况时,其一口咬定没有侵吞公款,只是存在账外账的情形,公司纪检部门对此没有进行调查核实,一味轻信其一面之词,也没有对私设“小金库”的问题进行教育和处理。可见,无论是该运输公司还是上级主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都被抛在了脑后,党委没有充分发挥领导作用,纪检监察部门也未发挥好监督作用,本应政治敏感度高、法律意识强的纪检干部成了“法盲”,对干部姑息护短的态度和做法,导致于某某长期游离于财务制度和法律规定之外,小问题酿成了大祸端,领导爱护下属的良好初衷没有收到理想效果,反而演变成了对干部的不负责任。
【法律解读】
本案中,于某某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属于集体企业,于某某受上级单位聘任担任该公司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于某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在实践的应用当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点是关于委派的形式。《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规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对此,应当从两个特征加以理解:一是形式特征,委派在形式上可以不拘一格,如任命、指派、聘任、提名、推荐、认可、同意、批准等均无不可。二是实质特征,即国有单位意志的直接代表性。区分是否委派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管理职位的直接来源,而是在于其管理职位与相关国有单位的意志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和延续性。具体依照何种程序、形式取得非国有企业的管理职位,对于成立委派与否的认定不具有决定性意义。本案中,于某某之所以能够在集体企业中担任经理,与国有公司的提名、聘任密不可分。特别是每年签订的经济协议书,内容上涵盖了汽车运输公司应当完成的经济指标,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其个人的奖惩,这种管理行为正体现了国有公司的意志。
第二点是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上述《纪要》中规定: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代表国有出资单位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就属于公务活动的范畴。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由上级国有公司出资兴办,于某某作为经理,负责该企业的全面工作,且公司中只有他一名负责人,由此可见,其在公司中是代表上级国有公司从事领导工作,属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而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具体事务工作,因此应当认定为从事公务。
【对策建议】
一、科学管理,避免权力异化
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同样要适应潮流、面向未来,要重视通过制度设计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通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科学的规范领导干部和管理岗位人员的权力行使,发挥制度预防的效用。一是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按照现代企业管理体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建立一套完善的决策运行机制,对资金结算、合同订立等重大事项实现有效监管;二是要合理分配管理人员的具体权限,解决企业管理层权力过大、过于集中的问题,使权力运行有章可循;三是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坚持企务、党务、事务公开制度,使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纳入到监督的范围内,避免权力游离于监督之外。
二、健全制度,加强监管防范
贪腐案件的发生,问题往往都是出在钱和权上,所以必须要管好钱、用好权。在钱的问题上,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把好公款来源关口,严禁私设“小金库”,该上交的上交、该清退的清退、该监管的监管、该入账的入账,从源头上消除滋生犯罪的“温床”。在权的问题上,企业负责人要做聪明的管理者,要形成有效的监督模式,强化“监督就是保护”的意识,针对各重要岗位排查风险点,把教育、监控的焦点放在职务犯罪的易发点、权力运行的关键点上,努力做到对腐败现象看得见、防得住、控的牢。在权与钱的结合点即财务工作上,要做到以财务战略控制经营活动的始终,在资金交付、使用等环节接受监督和约束,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监督作用,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上报、提高警惕。
三、检企配合,完善联动机制
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集团制公司必须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并着力做好对下属各单位的监管工作。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期,尤其是在企业改制期间,各级党委更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纪委承担好监督责任,树立“不排查风险就是最大的风险,不防控风险就是最大的失职”的理念,着力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防职务犯罪中的主力军作用和专业化优势,加强检企共建,强化廉政教育的感染力和震慑力,做不知疲倦又有头脑的“敲钟人”。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形成监督检查的常态机制,在查办职务犯罪中与司法机关形成联动配合,对于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要从企业健康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不护短、不姑息,体现执法办案的预警作用,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案情介绍】
于某某,男,1971年5月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某汽车运输公司经理。
该汽车运输公司系某国有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集体企业,于某某于2006年3月被集团公司聘任为汽车运输公司经理。2007年至2009年期间,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与天津市某货物运输中心结算运费过程中,以截留公款不入帐的方式,将公司运费人民币30618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1年6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评析】
一、公私不分,家长作风终吞苦果
于某某从部队复员后到集团公司做司机十三年,由于为人忠厚踏实被公司领导任命为汽车运输公司的经理,没有什么管理经验可言。汽车运输公司是一个只有五名职工的小型集体企业,其中两人还是长期临聘人员,公司没有其他领导,大事小情就于某某一人做主,企业管理十分松散。每年,虽然都与上级公司签订经济协议书,对需要完成的指标任务有明确规定,汽车运输公司自负盈亏,但涉及企业发展、人员管理等方面则是一片空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于某某片面的认为,只要能够完成经济指标、年终有盈利,具体如何开展经营、如何管理企业就可以不受约束。久而久之,于某某便把集体企业当成了其个人企业,养成了公私不分的习惯,有时候公司需要开销账上没钱于某某就自掏腰包垫付,有时候结算了运费他就随意拿走自己支配使用,到最后自己用了多少钱、用在了哪些地方连他本人都说不清楚,成了名副其实的“糊涂经理”。
二、财务混乱,监督乏力制度落空
该汽车运输公司日常收入主要来自两项业务,一项是上级集团公司的货物运输,这部分收入记入正式账中,连同车辆修理费、保险费等由财务人员负责,但是因为公司规模小、人手少,会计、出纳由一人兼任。另一项是对外承接某货运中心的业务,这部分款项于某某均亲自与对方单位负责人结算,平时由其自行管理支配,成为了不受监管的“帐外款”,财务人员只是按照其告之的数额记账,用途包括发放临聘人员工资、招待费用支出等,于某某侵吞的三万余元就出自其中。可见,无论是财务人员的安排管理,还是帐外款的支配使用,该汽车公司在财务制度上都存在多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给其侵吞公款实施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同时,临聘人员工资由于某某单独发放,领款签字等手续却不交财务留存,平时他还打着发展业务的旗号呼朋唤友、公款吃喝,其他职工虽颇有微词却也敢怒不敢言,最终财务混乱、监督乏力使其有恃无恐、贪成习惯。
三、姑息护短,意为爱护实则害之
早在2009年上级集团公司的纪检部门就曾接到过关于于某某经济问题的举报,但相关部门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希望能够内部消化,因而没有及时向司法机关进行反映,导致其犯罪行为未能得到有效查处。当公司领导在找到于某某了解有关情况时,其一口咬定没有侵吞公款,只是存在账外账的情形,公司纪检部门对此没有进行调查核实,一味轻信其一面之词,也没有对私设“小金库”的问题进行教育和处理。可见,无论是该运输公司还是上级主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都被抛在了脑后,党委没有充分发挥领导作用,纪检监察部门也未发挥好监督作用,本应政治敏感度高、法律意识强的纪检干部成了“法盲”,对干部姑息护短的态度和做法,导致于某某长期游离于财务制度和法律规定之外,小问题酿成了大祸端,领导爱护下属的良好初衷没有收到理想效果,反而演变成了对干部的不负责任。
【法律解读】
本案中,于某某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属于集体企业,于某某受上级单位聘任担任该公司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于某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在实践的应用当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点是关于委派的形式。《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规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对此,应当从两个特征加以理解:一是形式特征,委派在形式上可以不拘一格,如任命、指派、聘任、提名、推荐、认可、同意、批准等均无不可。二是实质特征,即国有单位意志的直接代表性。区分是否委派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管理职位的直接来源,而是在于其管理职位与相关国有单位的意志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和延续性。具体依照何种程序、形式取得非国有企业的管理职位,对于成立委派与否的认定不具有决定性意义。本案中,于某某之所以能够在集体企业中担任经理,与国有公司的提名、聘任密不可分。特别是每年签订的经济协议书,内容上涵盖了汽车运输公司应当完成的经济指标,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其个人的奖惩,这种管理行为正体现了国有公司的意志。
第二点是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上述《纪要》中规定: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代表国有出资单位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就属于公务活动的范畴。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由上级国有公司出资兴办,于某某作为经理,负责该企业的全面工作,且公司中只有他一名负责人,由此可见,其在公司中是代表上级国有公司从事领导工作,属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而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具体事务工作,因此应当认定为从事公务。
【对策建议】
一、科学管理,避免权力异化
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同样要适应潮流、面向未来,要重视通过制度设计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通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科学的规范领导干部和管理岗位人员的权力行使,发挥制度预防的效用。一是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按照现代企业管理体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建立一套完善的决策运行机制,对资金结算、合同订立等重大事项实现有效监管;二是要合理分配管理人员的具体权限,解决企业管理层权力过大、过于集中的问题,使权力运行有章可循;三是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坚持企务、党务、事务公开制度,使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纳入到监督的范围内,避免权力游离于监督之外。
二、健全制度,加强监管防范
贪腐案件的发生,问题往往都是出在钱和权上,所以必须要管好钱、用好权。在钱的问题上,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把好公款来源关口,严禁私设“小金库”,该上交的上交、该清退的清退、该监管的监管、该入账的入账,从源头上消除滋生犯罪的“温床”。在权的问题上,企业负责人要做聪明的管理者,要形成有效的监督模式,强化“监督就是保护”的意识,针对各重要岗位排查风险点,把教育、监控的焦点放在职务犯罪的易发点、权力运行的关键点上,努力做到对腐败现象看得见、防得住、控的牢。在权与钱的结合点即财务工作上,要做到以财务战略控制经营活动的始终,在资金交付、使用等环节接受监督和约束,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监督作用,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上报、提高警惕。
三、检企配合,完善联动机制
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集团制公司必须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并着力做好对下属各单位的监管工作。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期,尤其是在企业改制期间,各级党委更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纪委承担好监督责任,树立“不排查风险就是最大的风险,不防控风险就是最大的失职”的理念,着力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防职务犯罪中的主力军作用和专业化优势,加强检企共建,强化廉政教育的感染力和震慑力,做不知疲倦又有头脑的“敲钟人”。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形成监督检查的常态机制,在查办职务犯罪中与司法机关形成联动配合,对于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要从企业健康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不护短、不姑息,体现执法办案的预警作用,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