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贪图小利 一生清白尽毁
发布日期:2015-04-14
某纸制品印刷厂原劳资部门负责人徐某某贪污案
【案情介绍】
徐某某,女,1957年1月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某纸制品印刷厂原劳资部门负责人。
徐某某退休前所任职的某纸制品印刷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于2007年1月退休后,受该厂返聘,继续担任劳资部门负责人。从2007年9月开始,该厂决定由负责制发工资表单的徐某某虚做已经从该厂下岗的七名残疾职工工资,用于解决厂内部分公务开支,虚列工资全部存入以职工姓名开立的存折内,由徐某某保管。2008年10月27日,其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从保管的下岗职工工资存折内共支取现金人民币11280元,据为己有。经举报,徐某某于2009年7月被检察机关查获归案。
2009年9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评析】
一、心存侥幸是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直接原因
徐某某辛苦工作几十年没出过一丝差错,多年的工作经历证明,徐某某自身法制观念较强,因此退休后才被原厂继续返聘担任劳资部门负责人。退休后再次回到工作岗位,本应该在工作岗位上起到一名老同志、老党员的表率作用,却最终因贪图小利毁了一世清白,究其犯罪的主观原因,还是一时的侥幸心理使然。徐某某自认为虚列的工资人数和标准均由自己一人掌握,现金也是自己一手保管,平时就存放在其保管的职工个人存折账户中,自恃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结局落得只顾眼前小利,酿成犯罪恶果。
二、财务管理混乱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本案中,该纸制品印刷厂通过虚列下岗残疾职工工资自设小金库即属违规之举,并且对帐外公款管理不严,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该厂领导只是授权徐某某一人负责账外账事项,制作工资表单虚列支出,通过工资表单套取现金,开立个人账户存储帐外公款、公务支出报销票据保管等等全部事项均是徐某某一人负责,作为厂领导对帐外公款的收入支出具体情况也全然不知。各类公务支出报销时,厂领导仅是将发票交给徐某某,然后支领现金,为了一时方便甚至忽略了基本的签字审核程序,对于帐外公款支出记录、票据保管从不过问,致使帐外公款管理混乱,徐某某面对如此无序的管理和混乱的财务,走上犯罪道路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小金库是职务犯罪发生的温床
国家三令五申,严令禁止各企事业单位设立小金库,可是一些单位领导却始终没有把这个问题摆到重要位置去处理,而是借口各种理由、想尽各种办法设立小金库。小金库中的公款脱离了正式财务账目,一般都是保管人员以个人名义存在存折中,或者是直接以现金形式存放,资金的支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在此情况下,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单位监督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极易将手伸向单位的小金库导致贪腐犯罪。
【法律解读】
徐某某所涉嫌的贪污行为发生在其退休后被原厂返聘期间,此种情形下能否认定为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据此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何为国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案中,徐某某所在的纸制品印刷厂确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亦即属于国有企业,所以2007年退休前徐某某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是,该案发生在2008年10月,其时徐某某早已从原厂退休,之所以能够负责管理该纸制品印刷厂小金库,是因为其于2007年1月退休后又被原厂返聘,继续担任劳资部门负责人。在此期间,徐某某与案发的纸制品印刷厂之间是聘用关系,此种情况下徐某某已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还能构成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徐某某系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后返聘的管理人员,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中受委托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同时,作为国有企业,该纸制品印刷厂通过虚列工人工资所设立的小金库中的资金也属于国有财产。因此,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小金库中虚列的残疾人工资予以侵吞,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构成贪污罪。
【对策建议】
一、开展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企业的主管部门及主要领导要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平,让他们用法律的要求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要积极运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有效遏制侥幸心理和贪婪心理的蔓延,让法律之剑始终高悬,提高其防贪拒腐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的侵蚀。
二、健全机制、监督注重长效
健全完善企业各项工作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惩处腐败行为。特别是对经营、财务等重要岗位要定期检查,做到有效监督管理,确保监管不流于形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排除,注意将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强化对企业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和监督力度,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执纪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各项监督工作,对于出现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不姑息、不护短,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预防先行,警钟必须长鸣
作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要加强对全体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管理,即使是返聘人员也不能成为廉政教育的盲区。必须做到企业发展,预防先行,警钟常鸣。注意选用那些有责任心、群众信任、法制观念强的人员返聘参加工作。要使他们遵守正常的工作秩序,纪检主管部门通过定期督查,定期进行集中教育整顿,学习有关的政策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岗位职责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