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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圆住房梦 换来铁窗泪


发布日期:2015-04-14
                      某国有集团公司子公司原总监理工程师王某贪污案
【案情介绍】
王某,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群众,大学学历,某国有集团公司子公司原总监理工程师。
2008年至2009年间,王某所在公司通过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公款形成账外账,并由王某负责管理。2010年1月,因工作调动王某离开原工作单位,但其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后将保管的原任职公司帐外结余公款218406元予以侵吞,并据为己有,用于购买个人房产。
2013年10月25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王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1万元。
【案例评析】
一、“住房梦”醒来是铁窗牢房
王某身居要职,薪金丰厚,在购买个人住房时并非捉襟见肘。但由于一时贪念,认为无人关注“小金库”结余款项,可以瞒天过海,为己所用,自恃贪污公款购买住房的行为神不知鬼不觉,到头来非但未能享受宽敞明亮的新居所带来的安逸舒适,还亲手断送了自己美好的职业生涯,割断了与父母妻儿之间的骨肉亲情,最终换来的是高墙围绕的铁窗牢房。
二、“案中案”拔出萝卜带出泥
该案属于典型的“串案”。2012年12月,王某所在的集团公司监理部门负责人王某某涉嫌贪污一案案发,侦查人员发现涉案资金一部分来源于王某保管的帐外公款。在进一步对该笔帐外款收支明细进行审核时,意外发现其中一笔20余万元的资金被转账到王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中,且最终该笔资金被用于支付其名下的一套住房的首付款,遂依法就此对王某进行询问,其自知已无法掩盖,便如实供述了贪污罪行。
三、“小金库”结余资金无人问
王某贪污一案中,涉案的“小金库”并非无人知晓。首先,“小金库”的设立得到了王某的上级单位领导王某某的同意,后者当时任集团公司监理部门负责人。其次,王某保管的“小金库”存在期间,无论是上海项目部外聘人员工资,还是其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娱乐、餐饮等票据,均在账外账中报销支出,相关经手人员对此心知肚明。但在王某调动工作后进行交接时,“小金库”的收支明细和结余情况竟然无一人过问。
【法律解读】
王某在其罪行被单位发现后第一时间将用于购买住房的公款归还,是构成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我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具体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和标准。
本案中,王某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帐外公款在单位财务账目中没有显现,且其他人对帐外公款有结余并不知情。王某在担任该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期间,为了解决临时雇佣人员工资发放及其他无法正常报销的支出,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一次性从单位财务账目中套取公款60万元作为小金库使用。小金库的设立及保管和支出只有王某及集团公司上级主管两个人知晓,单位正式账目已经被王某用购买的发票平帐。王某在调离该公司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将其保管的21万余元帐外公款上交原任职公司财务部门,但是其却隐瞒了实际情形,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同时,王某是在原单位对其就20余万元帐外公款进行询问后才将公款归还。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只是帐外公款的保管人,用帐外公款余额部分购买个人住房只是临时借用,而且事后归还了公款,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本案的实际情形是,王某在其原公司上级单位主管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后,发现帐外公款去向不明,准备对其调查时,才向原单位说明其动用帐外公款余额购买个人住房的事实,并将公款归还。如果不是单位对其进行询问,王某不会主动说明帐外结余公款一事,归还更是无从谈起。所以,王某动用帐外公款购买个人住房并非临时借用,其行为也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应当构成贪污罪。
【对策建议】
一、警钟长鸣要有效果
王某所在的该集团公司作为大型国有企业每年都组织各种类型的廉政教育活动,而且活动形式丰富多样,但是个别干部重视不够,当成单位部署的任务来应对,致使廉政教育活动流于表面化和形式化,干部职工对廉政教育没有真正的入脑、入心,不能正确认识贪污腐败行为对个人、家庭和单位乃至社会的危害,导致该单位每年都有干部因为职务犯罪被查处,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级别越来越高,甚至出现在前一个案件查处过程中后一个干部仍在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因此,廉政教育不仅要常抓不懈,形式多样,而且要深入人心,力求实效。一方面要建立常态化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机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职,做不知疲倦的敲钟人。另一方面,要不断丰富廉政教育形式和内容,使活动图文并茂,干部职工喜闻乐见,切实增强活动的感染力和震慑力,令被教育者入脑、入心,避免单纯枯燥的教育使活动效果打折扣。特别是要结合典型案例,组织干部职工通过观看警示教育视频、现场观摩庭审等方式以案说法,深刻揭示职务犯罪高昂的犯罪成本,防患未然。
二、风险防控要有体系
王某贪污罪事起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小金库问题。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禁止资金帐外循环,但私设“小金库”现象依然屡禁不止,甚至比以往更加严重和隐秘。少数单位不能严格执行财务规定,违规设立“小金库”,并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使公款脱离财务监管。在此情况下,“小金库”中公款的收支流程、报销审核均相对宽松,且一般情况下仅限于单位领导和保管人员知情,隐蔽性高,加之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意志不坚、心存侥幸,由此引发的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层出不穷。因此,要想杜绝此类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风险防范监督管理体系,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制定严格的制度,定期排查重点岗位和廉政风险点,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防范风险、堵塞漏洞。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财务管理方面,要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途径,强化各系统内部的财务审计和调控能力,加强对各单位银行开户和账户管理的日常督查审验,从源头上堵塞“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渠道。
三、监督管理要有力度
王某在上海监理部任职期间,多次按照上级领导集团公司监理部门负责人王某某的要求,将后者的餐饮娱乐消费等在其管理的帐外款中报销,上述违反财务规定的费用在报销过程中虽有其他经手人员知悉,但没有任何人提出质疑和举报,帐外资金又由王某一人保管,王某贪念遂起。而作为其上级主管领导,王某某本身就贪污公款,因此其对王某的监督名存实亡,监督机制执行成了一纸空文。要真正遏制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监督管理必须做到既有制度,更有力度。一方面要坚持从制度创新入手,不断总结探索,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力的监督管理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管制度的贯彻执行,严格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排除隐患,防患未然,铲除职务犯罪的苗头。发现问题不护短、不掩饰,通过反面典型加强警示效果,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预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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