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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寻租腐化堕落 身落法网罪责难逃


发布日期:2015-03-11
                      ——某国有集团公司副处长王某某贪污、受贿案
【案情介绍】
王某某,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山东龙口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某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电化电信处原党委书记、副处长。
2006年至2011年间,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其个人和四名情妇的飞机票、餐饮票、住宿票等费用在分管项目部报销,以此侵吞、骗取公款;同时,王某某在兼任该公司某项目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子在国外留学需要学习和生活费用为由,以借款的名义,索取与其担任副经理的项目部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人员贿赂人民币185000元,为对方在其经手的项目招标评标时谋取利益。
2014年2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58923.75元。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6月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一、以权谋私有恃无恐
王某某在担任部门领导期间,利用其分管公司两个项目监理部的职务便利,多次强令两个监理部为其报销个人及多名情妇的个人费用。王某某以部分费用不符合财务规定,必须用其他票据“顶票”等借口,多次要求下属直接在“审核人”一栏签字后将个人票据用公款报销。为了达到犯罪目的,王某某甚至要求工作人员提前在多张空白报销凭证上进行“签字”、“审核”,以便其随时将个人费用以公务名义报销骗取公款。
二、权力寻租厚颜无耻
王某某除了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款外,还大行权力寻租之道,利用手中的权力向相关业务单位索取贿赂。2007年至2009年,王某某在兼任项目部副经理期间,以孩子在国外上学急需学习和生活费为由,多次向为该项目供货的北京某公司负责人以“借款”为名索要好处费,前后共计18万余元。案发后,还串通他人妄图伪造证据,制造借款的假象,丝毫没有悔改之意。
三、腐化堕落道德败坏
王某某身为一名正处级领导干部,本应在工作和生活中严于律己,但是其却不注重修身养性,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生活逐渐腐化堕落,沉迷于吃喝玩乐花天酒地之中,频频出入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并先后与四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还与其中一名情妇生有一女。为了与情妇私会、王某某多次借出差名义前往内蒙古、石家庄等地与情妇见面,并将入住高级酒店宾馆的住宿费、往返飞机票等费用公款报销。更有甚者,王某某还利用下属项目部帐外公款为给一名情妇的“分手费”埋单。
【法律解读】
本案中,王某某向业务单位人员借款的行为为什么被认定为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近年来,为了逃避打击与惩罚,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秘,依托于赌博、合伙经营以及借款等名义行贿赂犯罪之实的手段层出不穷。为了遏制贿赂犯罪的高发势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正常的民间借款行为,借贷双方通常存在着较为稳固的信任关系。对于大额借款,借贷双方往往会以书面形式约定归还的日期、方式以及借款期限。当遇到债务逾期不还的情况时,债权人一般会有催促还款的行为。而在本案中,王某某仅是其任职项目部与该单位有业务上的联系,私人关系一般,除了上述的经济往来以外没有别的深入交往。王某某作为所在集团公司的处级中层领导,待遇颇丰,本来就无需借款也能支付其子在国外的留学费用,而且从借款到案发相当长的时间里,完全具备归还“借款”能力的王某某没有任何还款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对方也没有催促其还款。虽然王某某是以借款的名义向业务单位人员要钱,用来支付其子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但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借据,也没有约定利息以及归还的时间,因而不具备借贷的形式要件。此外,王某某所任职的项目部与借款企业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后者为该项目部提供的铁路通讯设备需要经过王某某审批同意才能采购,王某某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以上基础性事实,可以认定王某某所谓的借款行为实质上是以借款为名义掩盖索贿的犯罪事实。
【对策建议】
一、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很多资料表明,社会转型时期往往是腐败现象产生和泛滥比较严重的时期,条件环境适宜,私欲就会膨胀,甚至引发犯罪。个别干部往往容易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为了满足对金钱的欲望、满足女人的欢心,不惜铤而走险,大搞权钱交易。本案中王某某虽然薪酬不菲,但周旋于四名情妇之间,各种费用之大可想而知,客观上增加了其对于金钱的欲望,导致坠入贪污、受贿犯罪的深渊。因此,要经常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和法制观念教育,提高他们对贪污腐败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应讲求实效,持之以恒,坚持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教育培养国家工作人员坚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完善相关机制,增强监督制约力度
一把手负责制有助于提高决策效率,但是由于有的单位在监督机制、财务管理上没有形成健全制度,加上缺乏必要的思想教育和制度约束,容易形成“一言堂”、“一支笔”,为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大型国企中虽设有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但其监督流于形式,往往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特别是在本案中,王某某本身就担任所在部门的副处长,此外还兼任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党政职务一肩挑,缺少完善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王某某自然更加有恃无恐。权力一旦失去了制约与监督,必然滋生腐败。制度存在漏洞往往会使行为人有空子可钻,要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完备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要针对重要岗位进行风险防控,聚焦职务犯罪易发点、权力运行关键点和人民群众的关注点,加强对财务等关键环节和领域的审计、检查,努力做到对腐败问题看得见、防得住、控得牢,使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更不能以权谋私、权力寻租。
三、推行阳光管理,堵塞权力寻租漏洞
职务犯罪之所以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久治不绝,是因为行业潜规则的泛滥给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提供了蕴育土壤和生存空间,给予“好处费”、“感谢费”、“回扣”等演化成一种行业惯例。作为资金、资源密集的热点行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便是“潜规则”多发的重灾区。王某某在兼任项目部副经理期间,正是看准了相关业务单位在产品销售方面需要其提供“帮助”的需求,提出“借款”要求向对方单位索取贿赂。当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集中、空间大,少数人利用手中权力搞权钱交易,是行、受贿犯罪的重要诱因。因此,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避免“一把手”随意决策、个人独断。要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将易于发生贿赂的环节、权力分解成由若干人、若干部门、若干层次共同掌管和行使,改变人、财、物上“一支笔”的架构。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规定权力运行范围,增加透明度,使权力行使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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