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不入账 侵吞要获刑
发布日期:2015-03-11
某电视机服务部原经理沈某某贪污案
【案情介绍】
沈某某,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某电视机服务部原经理。
案发电视机服务部系国有企业,经营期间,将企业部分闲置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2003年至2005年3月,租金存入沈某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折中,由会计王某负责保管。2005年3月至2009年,租金转为以现金形式由沈某某负责保管。2009年12月,沈某某利用担任经理的职务便利,经与会计王某共谋,决定以奖励的名义将部分房租款10000元给予会计王某,将剩余房租款人民币26756.94元据为己有。
2012年1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评析】
一、国有企业房租款长期存在账外,管理人员渐生贪念
本案中,沈某某作为国有企业经理,将单位房租款作为账外款的时间长达六年。在2009年该企业退出市场期间,沈某某没有将该笔款项上报,与会计王某共谋后将钱款私分。从主观方面看,沈某某作为单位管理者,在将单位房租款设立为账外款之初可能没有侵吞的主观意志,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及企业退出市场的事实发生,沈某某发现该笔款项没人过问,可以随意支配。这情况除了会计王某知晓外,单位其他职工和上级主管部门均不知情,沈某某便萌生贪念并将公款据为己有,其主观上体现为直接故意。王某作为单位财务人员,经沈某某授权多次直接将收取的房租款存入沈某某的存折中,体现了经手、保管公款的职务便利,其主观明知这是公款,同意沈某某私分公款的提议,并将公款据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是贪污罪的既遂。
二、老国企已无经营实体,决策公开、财务监管制度形同虚设
本案中受害企业作为曾给国家做出贡献的老国企,在退出市场时实际在岗职工只有沈某某、王某两人,其余职工均不上班。工人们能拿到工资就已是幸事,单位的事很少有人问津,企业在资产使用、决策上早已不公开、不透明,使得企业最终变为沈某某的“一言堂”。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很薄弱,财务机构设置、财务人员、财务制度均存在问题。企业存续的最后阶段,王某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应当知道财务人员的执业准则和账外款存在的问题,而是不提醒、不制止,最后竟欣然同意和沈某某一同私分公款。这是企业不能正常运转、长时间管理混乱导致的必然恶果,使原本存在的各项制度形同虚设。
三、账外款具有多种特性,账外资金成为小团体、个人伸手的目标
本案中,企业在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的客观事实,是沈某某贪污账外款的诱因,但犯罪根本原因还是账外款本身存在的不合理性造成的。某些单位严格的财务制度与该单位的实际工作需求之间存在不协调,正常的业务支出的费用无法通过正常财务手续报销,账外款的存在又看似具有合理性。作为由上级国企投资成立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很多企业的部分资金脱离大账管理而形成“小金库”。这个称谓并不是法定概念,但其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具有比较稳定的内涵和外延,即单位正常账目之外的资金。单位内的小团体可能从中获得利益,人们便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赞同设立“小金库”,有的“小金库”甚至成为领导个人“受益”的来源。单位私设“小金库”现象的大量存在危害性极大,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导致国家税收损失,更易诱发职务犯罪。
【法律解读】
本案中沈某某贪污的既遂时间如何界定?
结合本案国企退出市场的特殊背景,如何准确把握贪污既遂时间可以帮助我们认定犯罪的具体数额。
贪污犯罪数额是行为人在贪污犯罪主观故意支配下,欲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在既遂情况下,具体的贪污数额是行为人在贪污犯罪定罪必要客观要件的贪污行为实施完毕时,所占有的财物数额。因此,必须先确定行为人是否形成贪污犯罪故意,才能确定行为人贪污犯罪的数额。
本案中,时间点一:2003年3月沈某某隐匿公款并存入其个人账户;时间点二:2008年7月企业退市的相关审计工作结束;时间点三:2009年10月企业退市程序完成,企业注销;时间点四:2009年12月沈某某将账外款从银行取现26756.94元,据为己有。在第一、第二时间点,沈某某将公款存入账外账户和保管行为,均不能说明其具有贪污故意;在第四个时间点,沈某某是向王某提议私分公款,后从账外款中取现10000元交给王某,这就确定了其形成贪污犯罪故意的时间,也是其贪污犯罪既遂的时间,进而确定沈某某实际贪污数额为26756.94元。结合实际案情,法院判决结果最终认定的贪污数额是准确的。
上述第一至第三时间点中,各个时间点都存在沈某某产生贪污故意的可能,没有认定时间点三是沈某某贪污既遂的时间,是因为本案会计王某实际经手、保管账外款,对账外款的情况十分了解。在沈某某向王某提议私分账外款之前,二人之间对存在监督关系,企业虽已注销,但不能说明账外款资金失控,也不能明确沈某某产生贪污的故意,认定其贪污故意的证据还不充分。
如果本案中只有沈某某一人知道账外款,那在时间点三,企业实际完成注销时,沈某某已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隐瞒的方法掌握、控制了原所在单位账外 36756.94元的国有资产,同时致使原单位对该笔资产失控。其客观上已实施了贪污行为,主观上具有个人非法占有该国有资产的故意,对沈某某应按贪污罪定罪,且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并按贪污36756.94元定罪处罚。沈某某作为国企一把手,在国企退市期间一直未向上级机关或人员就账外款情况作出汇报、上交,擅自将该笔款项隐匿的行为即是实际控制财物的行为,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会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贪污罪作为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性职务犯罪,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是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结合本案,《意见》给出我们两个信号,第一个信号是 “国家出资企业改制”。改制与退市概念不同,改制后原企业可能有注销、更名、合并、分立等情况出现,企业退市作为一项国家政策,暂无法律界定,目前的退市企业都最终走向注销。企业退市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是对企业灭亡时落井下石,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更强,而且事后侦查处难度大、证据难收集。本着当然解释的原则,举轻以明重,应当将《意见》的适用扩大至退市企业的职务犯罪。第二个信号是“在改制中”。那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理解?这个具体时间的确定对认定犯罪数额乃至量刑都是关键。结合本案,该国企整个退市过程要经历上报、审批、审计、注销等多个节点,整体时间跨度较长。选择企业注销日为时间点来确定贪污既遂的时间,从主观上,给相关人员将账外公款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上交留足了时间;从客观上,也充分考虑了账外款法律上的归属状态。因此企业注销之日可以视为贪污犯罪故意形成之日,其后续对赃款的处分行为可视为据为己有证据的继续强化。
【对策建议】
一、“疏”、“堵”并重,持续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
要坚持疏导和堵漏并重,在牢牢抓住账户管理这一关键的基础性工作上,全面排查长期不动、不规范账户,发现后及时清理,并对账户开设、管理情况进行追踪审计。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教育,财务部门要开展自查自纠、会计培训,结合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快速强化相关人员财经法纪意识。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找出薄弱环节,理顺财务工作机制,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派驻专业人员帮助其逐步规范会计、资产管理并建全监督机制。从容易产生“小金库”的闲置资产、房屋出租、采购、应收账款等合法收入为切入点,探寻资金及时、合理入账的良性财务模式。重点整治以回扣、虚列开支、乱报销等非法手段充实“小金库”的行为,一经发现绝不姑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从点到面逐步实行财务提级管理方法,严格预算管理、账户管理,从源头实现把控、杜绝“小金库”出现。
二、实现部门联动合作,加大“小金库”治理力度
由辖区政府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成立工作组,对查摆出“小金库”问题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予以通报,各部门应各司其职,按工作职能、步骤将治理情况报工作组备案。审计、财政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小金库”问题时,要及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进行复查落实。发现私设的账外款中有涉及发票、税款等违法收入的,应通知税务部门介入调查。各部门应明确罚金、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不能再一罚了之,更不能自行消化,对违反党政纪律和相关规定的领导和责任人,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以处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发现资金去向不明、可能涉嫌犯罪的,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侦查并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逐步形成辖区内多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治理的力度。
三、找准侦查突破点,严厉打击“小金库”职务犯罪
涉及“小金库”的职务犯罪隐蔽性高,找准侦查突破点成为关键。侦查部门要重视初查工作,有针对性地了解、调查相关单位具体情况,对其业务关联进行分析,全面搜集涉案信息。从银行账户、工商查询入手,掌握单位工商注册情况、单位银行账户注销、变更情况。仔细审查对账单,明确资金往来情况。从单位资产入手,及时、全面掌握单位资产,主要是土地房屋、固定资产是否与账目相符,要特别注意资产使用情况、收益的来源与去向情况、残值处理的程序与管理。从单位经济往来入手,适时调取单位账目、会计凭证,研究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寻找不正常收费,核对票据台账和存根,审查有无不入账的情况,分析工资、奖金、报销、合同款项等支出的资金来源。从重点人员入手,掌握单位内部人员分工,逐步确定“小金库”的收支去向。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疑点,找准问题所在进行突破,并最终成案。
【案情介绍】
沈某某,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某电视机服务部原经理。
案发电视机服务部系国有企业,经营期间,将企业部分闲置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2003年至2005年3月,租金存入沈某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折中,由会计王某负责保管。2005年3月至2009年,租金转为以现金形式由沈某某负责保管。2009年12月,沈某某利用担任经理的职务便利,经与会计王某共谋,决定以奖励的名义将部分房租款10000元给予会计王某,将剩余房租款人民币26756.94元据为己有。
2012年1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评析】
一、国有企业房租款长期存在账外,管理人员渐生贪念
本案中,沈某某作为国有企业经理,将单位房租款作为账外款的时间长达六年。在2009年该企业退出市场期间,沈某某没有将该笔款项上报,与会计王某共谋后将钱款私分。从主观方面看,沈某某作为单位管理者,在将单位房租款设立为账外款之初可能没有侵吞的主观意志,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及企业退出市场的事实发生,沈某某发现该笔款项没人过问,可以随意支配。这情况除了会计王某知晓外,单位其他职工和上级主管部门均不知情,沈某某便萌生贪念并将公款据为己有,其主观上体现为直接故意。王某作为单位财务人员,经沈某某授权多次直接将收取的房租款存入沈某某的存折中,体现了经手、保管公款的职务便利,其主观明知这是公款,同意沈某某私分公款的提议,并将公款据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是贪污罪的既遂。
二、老国企已无经营实体,决策公开、财务监管制度形同虚设
本案中受害企业作为曾给国家做出贡献的老国企,在退出市场时实际在岗职工只有沈某某、王某两人,其余职工均不上班。工人们能拿到工资就已是幸事,单位的事很少有人问津,企业在资产使用、决策上早已不公开、不透明,使得企业最终变为沈某某的“一言堂”。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很薄弱,财务机构设置、财务人员、财务制度均存在问题。企业存续的最后阶段,王某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应当知道财务人员的执业准则和账外款存在的问题,而是不提醒、不制止,最后竟欣然同意和沈某某一同私分公款。这是企业不能正常运转、长时间管理混乱导致的必然恶果,使原本存在的各项制度形同虚设。
三、账外款具有多种特性,账外资金成为小团体、个人伸手的目标
本案中,企业在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的客观事实,是沈某某贪污账外款的诱因,但犯罪根本原因还是账外款本身存在的不合理性造成的。某些单位严格的财务制度与该单位的实际工作需求之间存在不协调,正常的业务支出的费用无法通过正常财务手续报销,账外款的存在又看似具有合理性。作为由上级国企投资成立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很多企业的部分资金脱离大账管理而形成“小金库”。这个称谓并不是法定概念,但其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具有比较稳定的内涵和外延,即单位正常账目之外的资金。单位内的小团体可能从中获得利益,人们便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赞同设立“小金库”,有的“小金库”甚至成为领导个人“受益”的来源。单位私设“小金库”现象的大量存在危害性极大,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导致国家税收损失,更易诱发职务犯罪。
【法律解读】
本案中沈某某贪污的既遂时间如何界定?
结合本案国企退出市场的特殊背景,如何准确把握贪污既遂时间可以帮助我们认定犯罪的具体数额。
贪污犯罪数额是行为人在贪污犯罪主观故意支配下,欲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在既遂情况下,具体的贪污数额是行为人在贪污犯罪定罪必要客观要件的贪污行为实施完毕时,所占有的财物数额。因此,必须先确定行为人是否形成贪污犯罪故意,才能确定行为人贪污犯罪的数额。
本案中,时间点一:2003年3月沈某某隐匿公款并存入其个人账户;时间点二:2008年7月企业退市的相关审计工作结束;时间点三:2009年10月企业退市程序完成,企业注销;时间点四:2009年12月沈某某将账外款从银行取现26756.94元,据为己有。在第一、第二时间点,沈某某将公款存入账外账户和保管行为,均不能说明其具有贪污故意;在第四个时间点,沈某某是向王某提议私分公款,后从账外款中取现10000元交给王某,这就确定了其形成贪污犯罪故意的时间,也是其贪污犯罪既遂的时间,进而确定沈某某实际贪污数额为26756.94元。结合实际案情,法院判决结果最终认定的贪污数额是准确的。
上述第一至第三时间点中,各个时间点都存在沈某某产生贪污故意的可能,没有认定时间点三是沈某某贪污既遂的时间,是因为本案会计王某实际经手、保管账外款,对账外款的情况十分了解。在沈某某向王某提议私分账外款之前,二人之间对存在监督关系,企业虽已注销,但不能说明账外款资金失控,也不能明确沈某某产生贪污的故意,认定其贪污故意的证据还不充分。
如果本案中只有沈某某一人知道账外款,那在时间点三,企业实际完成注销时,沈某某已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隐瞒的方法掌握、控制了原所在单位账外 36756.94元的国有资产,同时致使原单位对该笔资产失控。其客观上已实施了贪污行为,主观上具有个人非法占有该国有资产的故意,对沈某某应按贪污罪定罪,且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并按贪污36756.94元定罪处罚。沈某某作为国企一把手,在国企退市期间一直未向上级机关或人员就账外款情况作出汇报、上交,擅自将该笔款项隐匿的行为即是实际控制财物的行为,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会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贪污罪作为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性职务犯罪,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是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结合本案,《意见》给出我们两个信号,第一个信号是 “国家出资企业改制”。改制与退市概念不同,改制后原企业可能有注销、更名、合并、分立等情况出现,企业退市作为一项国家政策,暂无法律界定,目前的退市企业都最终走向注销。企业退市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是对企业灭亡时落井下石,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更强,而且事后侦查处难度大、证据难收集。本着当然解释的原则,举轻以明重,应当将《意见》的适用扩大至退市企业的职务犯罪。第二个信号是“在改制中”。那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理解?这个具体时间的确定对认定犯罪数额乃至量刑都是关键。结合本案,该国企整个退市过程要经历上报、审批、审计、注销等多个节点,整体时间跨度较长。选择企业注销日为时间点来确定贪污既遂的时间,从主观上,给相关人员将账外公款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上交留足了时间;从客观上,也充分考虑了账外款法律上的归属状态。因此企业注销之日可以视为贪污犯罪故意形成之日,其后续对赃款的处分行为可视为据为己有证据的继续强化。
【对策建议】
一、“疏”、“堵”并重,持续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
要坚持疏导和堵漏并重,在牢牢抓住账户管理这一关键的基础性工作上,全面排查长期不动、不规范账户,发现后及时清理,并对账户开设、管理情况进行追踪审计。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教育,财务部门要开展自查自纠、会计培训,结合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快速强化相关人员财经法纪意识。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找出薄弱环节,理顺财务工作机制,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派驻专业人员帮助其逐步规范会计、资产管理并建全监督机制。从容易产生“小金库”的闲置资产、房屋出租、采购、应收账款等合法收入为切入点,探寻资金及时、合理入账的良性财务模式。重点整治以回扣、虚列开支、乱报销等非法手段充实“小金库”的行为,一经发现绝不姑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从点到面逐步实行财务提级管理方法,严格预算管理、账户管理,从源头实现把控、杜绝“小金库”出现。
二、实现部门联动合作,加大“小金库”治理力度
由辖区政府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成立工作组,对查摆出“小金库”问题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予以通报,各部门应各司其职,按工作职能、步骤将治理情况报工作组备案。审计、财政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小金库”问题时,要及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进行复查落实。发现私设的账外款中有涉及发票、税款等违法收入的,应通知税务部门介入调查。各部门应明确罚金、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不能再一罚了之,更不能自行消化,对违反党政纪律和相关规定的领导和责任人,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以处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发现资金去向不明、可能涉嫌犯罪的,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侦查并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逐步形成辖区内多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治理的力度。
三、找准侦查突破点,严厉打击“小金库”职务犯罪
涉及“小金库”的职务犯罪隐蔽性高,找准侦查突破点成为关键。侦查部门要重视初查工作,有针对性地了解、调查相关单位具体情况,对其业务关联进行分析,全面搜集涉案信息。从银行账户、工商查询入手,掌握单位工商注册情况、单位银行账户注销、变更情况。仔细审查对账单,明确资金往来情况。从单位资产入手,及时、全面掌握单位资产,主要是土地房屋、固定资产是否与账目相符,要特别注意资产使用情况、收益的来源与去向情况、残值处理的程序与管理。从单位经济往来入手,适时调取单位账目、会计凭证,研究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寻找不正常收费,核对票据台账和存根,审查有无不入账的情况,分析工资、奖金、报销、合同款项等支出的资金来源。从重点人员入手,掌握单位内部人员分工,逐步确定“小金库”的收支去向。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疑点,找准问题所在进行突破,并最终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