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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合伙作案 共同贪污终入法网


发布日期:2015-03-10
                      某化工供销华北公司原总经理白某等四人共同贪污案
【案情介绍】
白某,男,1951年7月出生,河南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某化工供销华北公司原总经理、党委书记。
在2007至2009年期间,白某利用担任某化工供销华北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钢材经营管理部经理刘某、财务部经理尹某某、综合管理部经理侯某某采用虚构公司财务支出的手段私分华北公司公款208万余元。同时,四人通过虚构华北公司与某邦佳商贸公司、某钢铁公司之间以买卖钢坯、矿粉为名进行业务往来,未经单位审批擅自为该钢铁公司融资提供资金支持。为此,该钢铁公司以让利方式通过邦佳商贸有限公司将其中163万余元利息给予四人。白某、刘某、尹某某、侯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占有华北公司在融资中应得的部分利润,以支付业务单位邦佳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名义倒出150万余元现金予以侵吞。
2011年4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白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15万元。
【案例评析】
一、以购销合同之名,实为融资借贷,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
白某、刘某、尹某某、侯某某商议后,决定由华北公司出资为某钢铁公司融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并指派刘某具体经办,在华北公司与某邦佳商贸公司、某钢铁公司间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构了华北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之间以买卖钢坯、矿粉为名进行业务往来,以掩盖华北公司未经单位审批擅自为该钢铁公司融资提供资金支持的行为。为侵吞融资业务中的利润款,以销售尾款的名义,做假账进而占有该笔款项。对金钱的欲望,使他们忘记了国家的培养,公司的信任,人民的期望,为了获得短期的利益,不择手段,瞒报收入,虚增支出,伪造合同,侵吞单位公款,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资金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以虚构合同、做假账、瞒报收入、截留款项等手段侵吞公司财产
华北公司财务支付款项有具体的制度,先由具体业务人员填写付款申请单,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经理和公司经理签字后,到会计处办理付款手续。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四个人均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刘某利用主管华北公司钢材经营之便,与不法人员勾结,虚构合同,虚开发票;尹某某则利用其担任财务部经理的便利,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给某钢铁公司提供资金帮助,在取得融资贷款的利润时,以应收款项记录在册,从账目上很难看出纰漏。在经营收到货款以后,则需要四个人的签字认可。四人无视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违反有关的规定,私吞公司财产。
三、恶意串通,共同作案,自上而下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
白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刘某担任经营管理部经理,尹某某担任计划财务部经理,侯某某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四个人均为公司负责人,主管公司全面运营工作。本应各司其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为公司的发展做好本职工作。但是因为体内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自上而下,恶意串通,一人出谋划策,其他人相互配合,这为长期侵吞国家财产创造了便利条件,短短一年的时间,贪污公款共计五百余万元。
【法律解读】
本案中白某等人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如何认定?
在单独犯贪污罪的情况下,以个人贪污数额作为处罚的基准,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贪污数额的认定要复杂得多。由于贪污罪的刑罚适用是以贪污数额为前提确定的,因此对共同贪污犯罪的犯罪人使用刑罚也必须以贪污数额为基本尺度。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贪污数额既有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又有各共犯在贪污后分赃形成的个人所得数额,因此,对各共犯的定罪处罚应明确贪污数额。
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针对这一点,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做出了说明。
此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贪污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用来区分它们对不同的贪污所得总额负责,这是解决罪责范围,属于定罪,只是决定所适用的刑法条文及刑罚档次,而并不能决定各共犯人应当判处的刑罚,不能实现刑罚个别化。因而,对贪污共同犯罪处罚时还须考虑个人所得数额。即对于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按照集团贪污犯罪的总额,并适当考虑其个人所得数额决定对其处罚轻重程度;对于其他共犯则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按照个人参与犯罪的赃款总额,并结合考虑个人所得数额,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单位全体员工的警示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拒腐防变能力
防治腐败,教育是基础。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记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勤政廉政,务实清廉,无私奉献,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抵制各种腐败思想文化的侵蚀。同时,各单位要定期开展针对性、专题性、持续性的廉政教育,向单位员工大力宣传国家反腐倡廉法律和政策,提高员工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真正做到分工明确,互相监督,责任到人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选配业务精、品行正、敢于负责的干部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对现金、支票、印章、凭证使用的管理,自查自纠不规范的行为,同时,依靠上级有关单位开展清理整顿私设“小金库”活动,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坚决杜绝单位“小金库”行为。需特别强调公司资金的流入流出必须严格按资金的流转程序进行,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人员保管,个人名章由出纳人员保管,即使是公司领导人也应按规定使用资金。
三、深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从制度上杜绝利益小团体
权力是把双刃剑,如果没有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就会走向反面,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作为单位的管理层必须真正做到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以制度制约权力,以法规代替“利益小团体”意志,加大对权力的制约机制,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从而达到以权制权,互相制衡的目的。与此同时,要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实行“反腐责任人”制度,对于发生的任何问题,首先都要对责任人问责,让各部门的管理者真正负起责任来,而不能简单的听领导话,替领导办事,出事则推得一干二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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