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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手伸向工程款 贪污受贿受重罚


发布日期:2015-03-10
                     某电信公司原网络建设部主任杨某某贪污、受贿案
【案情介绍】
杨某某,男,1970年12月出生,天津市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某电信公司原网络建设部主任。
杨某某自2003年起在某电信公司先后担任工程管理部主任、区域维护中心主任和网络建设部主任,负责该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制定及报批、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实施工作。2003年,杨某某在某电信公司担任工程管理部主任期间,在某广场部分工程改造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工程差价款92万余元隐匿据为己有。2008年至2012年,杨某某利用监督工程实施的职务之便,帮助于某某催要工程款,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于某某给予的现金50000元。2009至2010年,杨某某利用监督工程现场、查看进度和质量验收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高某某给予的现金60000元。
2013年1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评析】
一、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
杨某某身为某电信公司核心部门负责人,负责该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方案制定及报批、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实施工作,手中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资源、权力大,风险高,杨某某可以说在项目建设上拥有“绝对权力”。由于权力过于集中,缺乏严密、有效地监督制约措施,杨某某单凭个人意愿决定工程验收的合格与否、工程款项结算的时间早晚等,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杨某某正是利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管、验收等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施工单位的好处费共计11万元。
二、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不到位,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现象
通信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涉及环节多,是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在某广场部分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部分违规现象。转包、分包、用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等违规操作行为疏于监管,仅凭个人意愿办事,使杨某某能够利用手中职权将部分项目随意指定给他人。缺乏对施工单位信息审查、及时公开企业信息,造成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转包的方式将剩余部分工程款截留,对此公司上下全然不知情,客观上为杨某某侵吞公款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对大额资金流动缺乏有效监督
由于在该工程建设中,公司财务部门不负责工程账目,致使项目财务流程缺乏监督,尤其是对大额资金流动缺乏有效监督。对杨某某利用职权转包的140万元的工程,没有财务审核、监督,使得工程结算脱离监管,杨某某得以毫无顾忌的截留工程差价款。
【法律解读】
杨某某将剩余的工程差价款存放在个人名下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某辩称:92万元的工程差价款,是属于单位小金库的性质,只是一种违纪行为,自己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通说认为贪污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因为行为人明知、希望的意志因素,都存在于主观意识,故犯罪嫌疑人供述成为反映主观意识最直接的证据。近年来,贪污案件查办中,犯罪嫌疑人常以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仅为了单位利益才控制并支配公款来辩解,因此,从客观方面来反映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对贪污案件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观见之于客观,能从客观行为上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对于贪污案件,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可以从行为人非法控制、以个人意志非法处置、所有权单位丧失控制权等客观方面作出判断。本案中杨某某在某广场工程建设结束后,对于剩余的工程差价款92万元没有及时向当时的主管领导曹某说明,当曹某因工作关系调走之后,杨某某在长达八年的时间内从未向任何一个主管领导说明此款项,而是将其长期存放在个人名下,使公共财物处于个人意志自由支配的状态,其非法占有此款的主观故意已经显而易见,故杨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
【对策建议】
一、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企业要认真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构筑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加强教育,充分吸取已发案件的深刻教训,以案释法,用反面教材警示大家。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有的放矢地开展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将合规经营和预防职务犯罪意识融入企业人员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将企业发展与弘扬企业先进文化有机结合,确立企业核心价值观,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权力监控,规范权力运行
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对重要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关键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办事程序、步骤、审批权限、时限等都要明确规定,并进行实时监控,防止“暗箱操作”。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完善项目、资金监管体制机制。严格规范项目申报程序,加强对项目的全程监督检查。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有效规避风险。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中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认真落实招标投标法。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禁止挂靠投标,对中标单位进行跟踪监督,禁止分包、转包等行为。加强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在重大问题决策、工程招投标、劳务分包、设备材料采购和资金使用等施工建设重点环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把预防的关口前移。加强对建设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人员的教育。树立正确的竞争理念和经营道德,坚决杜绝靠行贿承揽工程的错误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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