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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敛财不归路 机关算尽断前程


发布日期:2015-03-10

                   某勘察设计院物探所原所长张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案情介绍】
张某某,男,1968年11月出生,蒙古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某勘查设计院物探所原所长。
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间,张某某利用担任某勘查设计院物探所(以下称物探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擅自将上级院奖励给本所职工的经营奖励款人民币200000元存入其个人在中国银行的存折,用以获取存款利息;在与业务单位往来的过程中,将分包单位给付物探所的部分经营费用非法侵吞,同时私自使用本单位的仪器、派遣本单位的技术人员为相关业务单位完成工程项目,后非法侵吞该部分劳务费用,共计人民币489580元;以能够继续介绍客户为名,向武汉某工程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索取钱款人民币32000元。
2010年3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力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评析】
一、只手遮天诱发欲望爆棚
张某某的堕落,是内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物探所,张某某拥有说一不二的“地位”。从项目分包到人事任命,从业务统筹到财务支出,无不在张某某的掌控之下。长期以来,物探所的内部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完全异化为张某某的“一言堂”。绝对的权力,加之失控的监督、贪欲的膨胀产生必然的腐败,职务犯罪常见的诱因在张某某身上再次得到应验。正是个人权力不受制约,打开了张某某内心深处的“潘多拉魔盒”。无论是将单位的业务经费中饱私囊,还是把职工的个人奖励私自挪用,都是党性良知被个人欲望吞噬的必然结果。这样的案例发生在一个国有企业领导的身上,不能不令人扼腕叹息,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刻思考。
 二、偷梁换柱掩盖贪婪腐败
在本案中,张某某屡屡费尽心机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利用职务便利,派出物探所人员、使用物探所的仪器,为本不属于该勘察设计院的项目提供劳务服务,使物探所的工作人员误认为此劳务为正常的单位业务工作,张某某不仅不将被服务单位支付的报酬上交该设计院,反而据为己有。这种掩人耳目的拙劣伎俩得以频繁得手,也从侧面反映出该物探所内部管理十分混乱。在没有任何合同、协议的情况下,张某某就能凭借“家长式”的领导地位,任意驱使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其他单位出劳务,而利益却归于其个人占有。这相当于令所有属下只听命于自己的权威,而非单位制度,足见该物探所上下级关系之扭曲,内部民主建设之虚无。
三、业界黑幕催生腐败机会
张某某所在的某勘查设计院在全国范围内的铁路、城市地铁勘查设计领域中属于技术权威部门,张某某所在的物探所担负着轨道交通设计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地质勘探评估,其技术人员及技术设备的水平在业界始终处于领先地位。近几年,全国各省市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该勘察设计院的业务量激增,各项目建设单位十分信服张某某所在物探所出具的地质评估报告。但是由于业务量过多,该所采取的是承揽业务之后违规分包,最终由物探所出具地质勘探报告的方式。表面上地质勘探工作是由张某某所在的权威部门所做,但实际上隐含了重大的违规操作,甚至直接影响到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各公司为更多的承揽业务,极尽所能的和张某某搞好关系,在完成勘探工作结算工程款之后,一般按照行业“惯例”提取项目工程款的15%返给物探所。本案中,被张某某侵吞的款项为项目分包所产生的经营款,给付对象应是物探所而非张某某个人,由于物探所没有分包权却违规分包,没有从事业务却有收入提成,因此款项支付没有合法财务手续,亦没有任何书面证明材料,最终形成了多个“小金库”。上述行业惯例的非正规性以及隐蔽性,为张某某的非法占有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此类款项的给付脱离了基本财务体系,张某某可以轻而易举地规避监管,将其据为己有。进一步追根溯源,恰恰是某些国有企业在专业领域上的垄断地位,使其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很多小型企业在不具备准入条件的背景下,不得不寄生于“国字号”单位,以分包形式求得一杯羹,代价则是给予对方必要的好处,从而使业界黑幕盛行。
【法律解读】
在行受贿双方言词证据没有形成对合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受贿罪?
本案认定的张某某受贿32000元事实中,给予张某某财物的刘某系武汉某工程检测技术开发公司的法人,其研制了智能钻孔电视成像仪。2008年3月,张某某代表本院物探所要求承租上述成像仪,双方约定租期一年,租金200000元。后物探所分两次共支付租金140000元。2008年5月,此时正是在物探所租赁仪器期间,张某某打电话跟刘某说,还可以在物探领域介绍一些业务户,并向其索要32000元。刘某的证言显示其当时考虑到还有租金没有付,于2008年5月5日用自己的钱给张某某汇去32000元,并在和张某某的电话中明确表示这钱是给张某某个人的。这起事实最终被认定为受贿犯罪,主要是基于张某某以介绍业务为由,向刘某直接索要钱款,且刘某声明此款给付对象为张某某个人。然而,张某某始终辩称涉案的32000元为借款,拒不承认受贿事实。刘某则在提供一次证言后失去联系,后续无法进行证言的核实。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被索贿人单方的证言和汇钱的凭证,被告人不予供认索贿行为,证供没有形成对合关系,能否认定受贿犯罪?
刑诉法第53条明确规定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指导思想。这里所要求的“不轻信口供”,不仅仅限于有罪供述,亦包含无罪辩解。鉴于此,本案的准确定性不能寄希望于张某某的有罪供述,而应当树立“由证到供”证明思路,特别是行受贿这种“一对一”的犯罪类型,在没有有罪供述的情况下,更要重视间接证据的重要价值。
本案中,刘某曾经提供了32000元汇款的相关书证、合同文本,避免了孤证的可能性。结合刘某的证言,现有书证明确了刘某与物探所之间的业务联系。而刘某收款账户与之前贪污行为所用帐号同一(开户人非张某某本人),参考该账户其他款项均为业务返款,因此经验法则排除了这32000元系私人借贷的可能性。所有间接证据都指向了该部款项的非正当性。根据刘某的证言,因张某某打电话向其索要,为了进一步的业务关系,遂答应给付,同时刘某明确证实32000元是给张某某个人的,和单位没有关系。故这32000元既不属于公共财产,也不是刘某给付物探所的经营费用,而是张某某在本单位与刘某所在的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中,利用自己作为物探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以能够为其介绍客户为名,索取他人钱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本案在“零口供”的背景下,通过书证与证人证言的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了其他合理怀疑,成功实现了“以证代供”的证明思路。为打破受贿定案的“一对一”困境,形成“由证到供”的认定路径,提供了良好的参考范本。
【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力度,养成廉洁、自律的权力行使观念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注重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警示教育,发案单位要认真深刻剖析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件,通过召开警示教育专题会,吸取教训,绝不能重蹈覆辙。通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分析犯罪人作案心理等形式,使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得不偿失”和“迟早被查”的思想意识,使受教育者灵魂受到震动,从而去除侥幸心理、贪婪心理,坚守正确的人生观、事业观和权力观。通过法律知识讲座,防止出现认识误区,纠正手中握有实权的领导干部对于“没有违反规定”、“没有损害单位利益”、“没有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收点拿点没关系”等错误观念。上级单位对下级领导干部要开展经常性的廉政谈话,针对个别人收受礼金等苗头性问题敲响警钟,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权力意识、做到慎独、慎权、慎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打破事业单位内部的权力绝对性,构建科学、多元的监督管理模式
倘若物探所内形成了严格、科学的监管体系,倘若张某某的权力行使必须在严密的制度框架下,倘若上级和同事能够对张某某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使其不敢恣意妄为,如今的张某某又会是怎样的?我们不能奢求每一位权力拥有者都是圣徒,但是一旦权力被关入制度的牢笼,任何人都鲜有作恶的机会。类似于该勘查设计院这样在业界具有权威的技术单位,其本身业务多,联系广,权力大、效益好,行业垄断在所难免,其往往更倾向于追求经济效益和技术水平,但对于其内设部门的监管往往会成为盲区,这就给诸如张某某等具有有权力的人欲望膨胀创造了机会。要关上欲望的“潘多拉魔盒”,就必须构建全方位、无死角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无论是事权还是财权,都不能由某个人说了算,而要依照规定经过集体讨论,形成公开决策,只要是单位行为,就必须有书面决议作为根据。通过严格的财经纪律,以及定期的外部审计监督,确保收支的合法透明,使“小金库”无立足之地。对于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绝不能满足于规则的制订,更不能奢望个人品行的保障,唯有来自内外部多层次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才能成为腐败犯罪牢固的“防火墙”。
三、推进物探承包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削弱“国字号”的行业垄断地位
针对当下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了市场起决定作用的改革路径,在体制层面提出了彻底解决对策。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本案看,物探承包环节的门槛过高,限制了部分经济主体,特别是民营主体的准入机会。为了求得生存,上述主体不得不向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国字号”单位“示好”,幕后交易就在所难免。正是资源配置的不甚合理,使权力集中在某些领域的少数人手中,日积月累形成了腐败犯罪的重灾区。这种寄生模式下产生的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固然有可归结于国有单位疏于管理、权力失控之处,但市场经济改革的尚不彻底,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当相关领域准入条件放宽,行业垄断寿终正寝,良性竞争模式形成之际,潜规则的生存空间也将被挤压殆尽。不具备优于其他经济主体的准入优势,分包上的利益寻租机会将会大幅度减少,其权力的诱惑性也将降低,如张某某等类型的案件或许就会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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