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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炒期货 平账之后变贪污


发布日期:2015-03-06
                               ——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纳员王某贪污案
【案例介绍】
王某,女,1970年11月出生,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财务科原出纳员。
王某系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财务科出纳员,利用负责管理本单位现金收付、记账的职务便利,采用从单位账户支取现金不记账,修改银行对账单平账的手段,多次使用现金支票从单位账户中提取现金,用于炒黄金期货。最初动用公款时,意欲营利后将公款归还,结果亏空越来越大,继而王某不断把公款投进去炒黄金期货。2013年8月单位财务检查时,发现王某共贪污公款107万余元,全部用于炒黄金期货。
2014年3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王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案例评析】
一、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严
从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很多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有的发案单位尽管制定了详细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严格进行财会检查、稽核,使财会人员犯罪如“探囊取物”,即使出现了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此外,还有许多单位领导对下属财会人员疏于监管,从办理的多起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来看,很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并不知情,有的还颇感意外,至使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缺失,干部政治素质不高
有些单位对财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反腐倡廉教育不够,措施不力。主要表现在,思想政治教育时紧时松,有的甚至放任自流,只注重“抓生产,出效益”的硬指标,忽视“精神文明”的软指标,久而久之,党员干部对政治学习教育不感兴趣,甚至存在着抵触情绪,造成个别领导干部思想滑坡,政治素质下降,最后导致不断发生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案件;有的表现在注重对企业中层领导以上干部的教育,忽视非中层干部如财务人员的教育,注重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从业人员的教育,忽视对全体工作人员的教育,注重对企业内部从业人员的教育,忽视对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人员的教育。
三、财会人员犯罪普遍存有侥幸心理
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大多利用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在现在财会系统电子化做帐普及的情况下,很多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做案时认为自己是高科技作案,作案手段隐蔽,只要把帐薄冲平,不会查出什么问题,从而产生一定的侥幸心理,并且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有的财会人员小规模作案频频得手,事后长时间没有人发现,于是更加坚信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查处,继续铤而走险,愈演愈烈,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如王某最初动用公款时,想赚钱后还给公司,结果亏款越来越大,又不甘心收手,就不断把公款投进去炒黄金期货。2013年8月单位财务大检查时,贪污的事情被发现。一年多,王某共贪污公款107万余元炒黄金期货。
【法律解读】
本案中王某最初挪用公款,意欲营利后归还,为何最终被认定为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382、384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虽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判断离不开行为、结果等客观事实。因此,若有充分证据证实行为人采取了贪污的手段使其所挪用的公款不能在财务账目上得到反映的,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例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平账、销毁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又如,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有将公款占有的目的,也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采用从单位账户支取现金不记账,修改银行对账单平账的手段,多次使用现金支票从单位账户中提取现金炒黄金期货,明显是以占有为目的并没有打算退还,因此构成贪污罪。
【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强化监督力度
落实各项财务制度,强化会计机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会计监督制度,定期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对报销单据的审核工作,堵塞漏洞。强化外部监督,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到位,对于搞两本账、账外账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曝光,严肃查处。强化审计力度,做到内审与外审相结合、普遍审与专项审相结合,通过审计及时发现财会人员职务犯罪隐患。
二、加强财务公开,使基层财务工作透明化
在所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基层乡镇站所,造成这种形象很重要的原因是财务工作不公开,存在暗箱操作的空间。针对这种情况,应强化财务公开意识,建立财务公开的制度,对一些基层单位的资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犯罪分子有所顾忌。
    三、加大对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力度
对违反财务制度侵吞、挪用单位公款的违法乱纪行为,要严格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财会人员的警示教育,防微杜渐,以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震撼、启迪财会人员。检察机关要开展行业预防,通过检察建议、深入单位进行法制教育等手段,帮助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有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遏制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财会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或给予其他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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