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董事长沦为阶下囚
发布日期:2015-03-06
——津滨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案例介绍】
唐某,男,1956年6月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天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原副总经理,天津津滨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滨公司”)原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2003年至2006年期间,唐某利用担任津滨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向某证券公司先后索取贿赂70万元和400万元;收受某投资有限公司贿赂300万元,为上述两家公司在购买津滨公司股票获利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王某价值23.5万元高尔夫球会员卡,为其谋取经济利益。受贿数额共计793.5万元;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7月期间,唐某利用担任津滨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资金135万余元;2005年10月,唐某利用津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便利地位,挪用公司资金315万元;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利用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资金355万余元。
2012年4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唐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4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19万元。
【案例评析】
一、受物质利益驱动,个人私欲膨胀
物质利益是影响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最深刻、最强烈的因素之一,人类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一种“本能”,这种本能虽然要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规制,但对津滨发展公司原董事长唐某来说,这种约束和规制已经不再起作用。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他的个人私欲恶性膨胀,促使他置法律于不顾,即便在法律强大的约束力面前,面对金钱的诱惑也难以止步。犹如俗语所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唐某由董事长沦为阶下囚正说明了他的意志力薄弱,个人私欲膨胀,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
二、权力运行的不规范和监督机制的弱化
民主监督是建立廉洁结构,防止职务犯罪的法宝。但对于“一把手”的监督机制存在严重的缺陷,监督机制弱化,使集体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单位的监督部门难以监督,上级的监督机关无法监督。公共权力增设的目的是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但在少数“一把手”那里,权力成为其手中谋取私利的工具,成为捞取个人好处的资源。
三、理想信念滑坡
唐某随着职位的升迁、权力的增大,身为一名中共党员,他本该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打牢理想信念根基,更好地为公司、为社会、为人民谋取利益,但他却放松了学习和思想改造,在金钱和权力的诱惑下,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最终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走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法律解读】
唐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获取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获取公有或集体财产的行为。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 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 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3.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在本案中,唐某于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7月期间,利用担任津滨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该公司135万余元。唐某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数额巨大,且并无意图归还,其行为构成了典型的职务侵占罪。2005年10月,唐某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便利地位,挪用公司资金315万元。其行为意图将诚远公司的资金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侵犯了诚远公司资金的使用权,为典型的挪用资金罪。
【对策建议】
一、强化法治意识,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
从思想上入手,加强学习和思想改造,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廉政建设,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修养,使国家工作人员严格要求自己,提高抵抗诱惑的能力,在各类诱惑面前坚守信仰,严格抵制。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筑起规范行为的制度防线
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供遵守标准和惩罚标准,使其不能犯罪,不敢犯罪。而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不能严格执行、形同虚设,仍然是职务犯罪现象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一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及时修补和补充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以堵塞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漏洞;二要狠抓制度的落实,加强对主要业务环节和要害部位的管理,严格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要对重要岗位和要害部位的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有问题及时纠正。
三、“一把手”要率先垂范,有效遏制职务犯罪
为了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从权力运作的制度着手寻求对策。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健全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为制度的完善和成熟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我们应努力探索和实现遏制职务犯罪的制度体系,把“一把手”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并力行权力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